在前一階段分行業推進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已經有不少同志發出這樣的疑問——有一些沒有行業技術規范作為發證指導的排污單位究竟應該依據什么來發排污許可證?
同時,隨著排污許可工作的推進,各行業的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制度的改革都有著一些共性的原則需要統一。基于這樣的實際工作需要,并結合著《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編制,環保部組織編制了《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HJ42-2018)(以下簡稱《總則》),并于2018年2月8日印發,用以指導無行業技術規范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工作。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按照《總則》核發排污許可證:
1《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第六條所列情形,包括:被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確定為重點排污單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單項年排放量大于250噸的;煙粉塵年排放量大于1000噸的;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噸的;氨氮、石油類和揮發酚合計年排放量大于30噸的;其他單項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大于3000的;(污染當量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計算);
2部分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但屬簡化管理的行業(如衛生材料及醫藥用品制造行業等);
3行業技術規范中未做出規定的行業(如水泥行業中的石灰制造行業等);
4尚未編制技術規范的行業,地方有需要提前發證的,可以參照總則來發證。
簡言之,有行業技術規范的,執行行業技術規范;無行業技術規范的,按照剛發布的《總則》來發證。當然,因為《總則》中的一般性的要求均能體現出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原則和基本思路,因此亦可供各地發證機關以及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參考。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綜合考慮各行業特點,《總則》給出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中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及燃料、產排污節點、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等填報要求,以指導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總則》的框架與其他行業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基本一樣,不同之處在于第一次將申請與核發程序圖像化,通過流程圖的形式將申請與核發的過程表示出來,更便于排污單位和發證機關的理解:
另外,《總則》還強化了滲漏、泄漏防治措施要求:
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單位,針對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滲漏、泄漏風險點應采取相應防治措施,包括:
a)源頭控制
對有毒有害物質,特別是液體或粉狀固體物質儲存及輸送、生產加工,污水治理、固體廢物堆放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泄漏措施。
b)分區防控
原輔料及燃料儲存區、生產裝置區、輸送管道、污水治理設施、固體廢物堆存區的防滲要求,應滿足國家和地方標準、防滲技術規范要求。
c)滲漏、泄漏檢測
對管道、儲罐等配置滲漏、泄漏檢測裝置,陰極保護系統等防腐蝕裝置,定期對滲漏、泄漏風險點進行隱患排查。
以下是《總則》各章節的一些要點,可供相關排污單位和發證機關參考:
1主要產品及產能
排污單位應該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確定排污單位應填報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藝、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生產設施編號、設施參數、產品名稱、生產能力及計量單位、設計年生產時間及其他。
關于主要生產單元,分為主體工程、公用工程、輔助工程和儲運工程。設施參數應該根據行業實際情況,填寫能表征設施生產能力的參數,如設計生產能力、處理能力、尺寸、額定功率、容積等。
關于排污單位填寫內部生產設施編號,若排污單位無內部生產設施編號,則根據《排污單位編碼規則》(HJ608)(以下簡稱《編碼規則》)進行編號并填報。
生產能力是指主要產品的設計產能,不包括國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締的產能。
2主要原輔料和燃料
排污單位申請許可證的時候,應該按原料、輔料、燃料種類分別填寫具體物質名稱。涉及化學品的,填報化學品名稱及CAS編號。
有毒有害元素占比中所說的“有毒有害元素”是指《加強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中規定的直接或者間接為生物攝入體內后,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后代發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有毒污染物的范圍包括《劇毒化學品目錄》(見附錄)中所列物質、《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的“第一類污染物”(包括總汞、烷基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苯并[α]芘、總鈹、總銀、總α放射性、總β放射性等)和POPs物質等。經科學研究表明具有上述特征的其他物質,屬于有毒污染物。
3產排污環節及治理設施
廢氣:
a)產污環節以及對應的污染物種類
產排污環節為生產設施對應的產排污環節名稱,依據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綜合確定。
污染物種類為排放標準中的各污染物項目,依據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確定。
b)污染治理設施
廢氣污染治理設施分為除塵系統、脫硫系統、脫硝系統、惡臭治理系統、其他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等。
c)污染治理工藝
1)除塵設施:除塵設施主要是電除塵器、袋式除塵器以及電袋復合除塵器。
2)脫硫設施:當原輔燃料有機硫及硫化物硫含量較低時,無需采取凈化措施即可滿足達標排放要求;當原輔燃料中有機硫和硫化物硫含量較高,應采用脫硫設施(干法、半干法、濕法脫硫)措施。
3)脫硝設施:脫硝設施用于NOx的治理,目前脫硝治理設施為低氮燃燒器、SCR、SNCR脫硝設施,排污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4)惡臭治理設施:根據排污單位實際情況選擇水洗、吸收、氧化、活性炭吸附、過濾、或其他措施。
5)其他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根據排污單位實際排放有機廢氣、酸堿廢氣、等其他廢氣采取相應措施。
d)污染治理設施、有組織排放口編號
污染治理設施編號填寫排污單位內部編號,若排污單位無內部編號,則根據據《編碼規則》進行編號并填報。有組織排放口編號可填寫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有編號,或根據據《編碼規則》進行編號并填寫。填報完成后,平臺會針對排污單位填報編號自動生成統一規范的污染治理設施編號和排放口編號。
e)排放口設置要求
根據《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國家環保局環監〔1996〕470號),以及排污單位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有關排放口規范化設置的規定,填報廢氣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規范化要求。
f)排放口類型
廢氣排放口分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其他排放口。原則上將主體工程中的工業爐窯、化工類排污單位的主要反應設備、公用工程中出力10t/h及以上的燃料鍋爐、燃氣輪機組以及與出力10t/h及以上鍋爐和燃氣輪機組排放污染物相當的污染源,其對應的排放口作為主要排放口;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儲運工程中污染物排放量相對較小的污染源,其對應的排放口作為一般排放口;公用工程中的火炬、放空管等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未明確要求的排放口作為其他排放口管控。
廢水:
a)廢水類別、污染物種類
廢水類別分為對應工藝(工序)的生產廢水、綜合廢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循環冷卻水等。
污染物種類為排放標準中的各污染物項目,依據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確定。
b)廢水治理設施
廢水污染治理設施名稱包括工藝(工序)的生產廢水預處理設施、綜合廢水處理設施、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其他。
c)廢水治理工藝
設備冷卻排污水、余熱發電鍋爐循環冷卻排污水、輔助生產廢水處理工藝一般為一級處理工藝。生活污水處理工藝一般為一級處理和二級處理工藝。綜合廢水處理工藝一般進行深度處理以及其他處理工藝。
d)污染治理設施、有組織排放口編號
污染治理設施編號填寫排污單位內部編號,若排污單位無內部編號,則根據《編碼規則》進行編號并填報。有組織排放口編號可填寫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有編號,或根據《編碼規則》進行編號并填寫。填報完成后,平臺會針對排污單位填報編號自動生成統一規范的污染治理設施編號和排放口編號。
e)排放口規范化設置要求
排放口設置應符合《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國家環保局環監〔1996〕470號)等相關文件的規定,若地方有排污口規范化要求的,應符合地方要求。
f)排放口類型
根據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特點,廢水排放口包括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廢水總排放口。原則上涉及排放第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以及納入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中的排污單位,其廢水總排放口為主要排放口,其他為一般排放口。
4許可排放限值核定方法
許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許可排放量包括年許可排放量和特殊時段許可排放量。年許可排放量是指允許排污單位連續12個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核發環保部門可根據需要(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將年許可排放量按月、季進行細化。
對于大氣污染物,以排放口為單位確定有組織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許可排放濃度,以生產設施、生產單元或廠界為單位確定無組織許可排放濃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計算許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無組織廢氣不許可排放量,其他排放口不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通常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重點行業)、重金屬(有色冶煉等重點行業)等污染物許可排放量。
對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為單位確定主要排放口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僅許可排放濃度。單獨排入城鎮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生活污水僅說明排放去向。對排污單位廢水主要排放口化學需氧量、氨氮,以及受納水體環境質量超標且列入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物許可排放量;對位于《“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及環境保護部規定的總磷、總氮總量控制區域內排放總磷、總氮的排污單位,廢水主要排放口還應分別申請總磷及總氮年許可排放量。
根據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按從嚴原則確定許可排放濃度。依據本標準規定的允許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從嚴確定許可排放量,落實環境質量改善要求。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的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量還應同時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審批意見確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實施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原則上僅許可排放濃度,不許可排放量。
排污單位填報許可限值時,應在《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中寫明申請的許可排放限值計算過程。
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
5可行技術要求
各行業可行技術可參照行業可行技術指南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控制要求確定。
排污單位采用的污染治理技術為可行技術,或者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排污單位采用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污染治理技術的,原則上認為具有符合國家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
對于未采用可行技術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已有監測數據;對于國內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術,還應當提供中試數據等說明材料),證明可達到與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相當的處理能力。另外,排污單位還應當加強自行監測、臺賬記錄,評估所采用技術的達標可行性。
6自行監測管理要求
根據《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排污單位應通過自行監測證明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的落實情況。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819-2017)于2017年6月實施,規定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適用于無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排污單位。因此,本標準中自行監測按照HJ819執行,不再另行規定。
7臺賬及執行報告要求
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環境管理臺賬為排污單位依證排污、自證守法的主要依據,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證監管主要檢查內容。臺賬記錄為原始記錄,真實反映實際運行情況,依據排污單位實際運行情況進行總結歸納,按要求形成執行報告。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正在編制中,將于近期發布,其規定了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的記錄形式、記錄內容、記錄頻次和記錄保存要求,以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分類、編制流程、編制內容和上報頻次等要求,適用于無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排污單位。因此,本標準中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按照《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執行,不再另行規定。
8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
《總則》給出了排污單位廢氣和廢水主要排放口許可了排放量的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實際排放量為正常情況和非正常情況實際排放量之和。排污單位廢氣、廢水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包括實測法、物料衡算法和產排污系數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