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或偽造監測數據 最高罰百萬
《甘肅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稿)》公開征求意見
每日甘肅網2月14日訊(西部商報記者李楊)鼓勵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進行監督。排污單位應及時公開有關排污信息,自覺接受公眾監督……為增強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甘肅省政府法制辦就《甘肅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眾可以在2018年3月2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蘭州市中央廣場1號,甘肅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郵政編碼: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見”字樣。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
《辦法》提出,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事業單位,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證的其他排污單位,應按照規定的時限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實行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單位應在名錄規定的時限內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排污許可證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實行統一編碼,其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
偷排超排情節嚴重 責令停業
《辦法》還提出,排污單位存在依法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未申請,或者申請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未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核發環保部門許可仍排放污染物的;被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后仍排放污染物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排污單位存在超過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其他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違反排污許可證行為的,由縣級及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