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路徑總體是“自上而下”有效推動與“自下而上”改革創新相結合,協同推進發展。“自下而上”的地方綠色金融探索和改革是中國綠色金融發展的重要維度。
地方政府的角色應該定位于地方綠色發展的規劃者、各種基礎設施的提供者和體制機制的創新者,通過做好產業和綠色金融規劃、政策制度基礎建設和體制機制建設,為綠色發展和綠色金融發展營造良好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重點解決綠色金融激勵約束機制、標準、信息不對稱等問題。
銀行的信貸融資是社會融資最主要的類型,綠色信貸在全部的綠色融資中占據絕對主導的位置,銀行(金融機構)的角色應該是地方綠色金融發展的最重要的市場主體,應該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持續的綠色金融能力建設,不斷創新綠色金融產品與服務機制,助推地方傳統產業綠色轉型、綠色環保企業快速發展以及協助地方完善綠色金融基礎設施,并將綠色金融與普惠金融融合,從而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一、地方綠色金融發展概況
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路徑總體是“自上而下”有效推動與“自下而上”改革創新相結合,協同推進發展。“自下而上”的地方綠色金融探索和改革是中國綠色金融發展的重要維度。
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方面,國家批復了5省8地的國家級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目的是設各有側重、各具特色的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在體制機制上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目前在實施一年多以來,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到2018年3月末,五省試驗區綠色貸款余額已達到2600多億元,比試驗區獲批之初增長了13%,高于同期試驗區各項貸款余額增速2%;綠色信貸資產質量保持在較高的水平,3月末,五省試驗區綠色貸款不良率為0.12%,比試驗區平均不良率低0.94%。
非試點區域,其他地方,如北京、重慶、青海、甘肅、福建、湖北、安徽、廈門、內蒙古等地也出臺了本地的綠色金融實施方案或指導意見,地方綠色金融發展正在摸索中前進。
地方綠色金融發展的過程中,還面臨著很多挑戰和問題。如地方金融標準尚需要完善,在國內多重綠色標準的情況下,該如何應對;激勵機制還比較缺乏,目前發展綠色金融仍然是約束偏多而激勵不足,約束機制會加重主體負擔,如何有效激勵市場主體發展綠色金融仍有待進一步完善;信息不對稱,綠色資金需求者和供給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阻礙了綠色產融合的結合;綠色金融工具成本需要降低,可以解決綠色項目中長期資金需求的綠色債券等產品,并沒有明顯的成本優勢;綠色金融發展能力不足,目前綠色金融人才相對缺乏,監管機構、地方政府發展綠色金融尚在初步探索階段,很多金融機構(特別是地方中小銀行)實踐綠色金融能力嚴重不足,很多還處于理念學習的階段,并沒有真正開展綠色金融業務和產品創新。
要應對這些挑戰與問題,地方該如何定位政府和銀行承擔的角色和作為,從而有效促進綠色金融的發展,顯得尤其重要。
二、地方綠色金融發展中的政府角色與作為
綠色項目和綠色產品具有更強外部性的特征,決定了政府作用至關重要。地方政府的角色應該定位于地方綠色發展的規劃者、各種基礎設施的提供者和體制機制的創新者,通過做好產業和綠色金融規劃、政策制度基礎建設和體制機制建設,為綠色發展和綠色金融發展營造良好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重點解決綠色金融激勵約束機制、標準、信息不對稱等問題。
1、制定出臺綠色發展規劃
綠色發展規劃設計既包括地方的綠色產業規劃和綠色園區規劃、綠色基礎設施規劃,還包括綠色金融的目標規劃。綠色經濟和綠色產業是綠色金融發展的基礎和服務對象。
一方面,地方政府作為地方綠色發展的規劃者,應做好區域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清潔能源產業、綠色農業、綠色制造業等的規劃,并規劃綠色產業/工業園區,采用循環經濟的思路,在園區內實現廢物、污水集中環保處置;在綠色基礎設施方面,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特許經營權以及PPP等形式建立綠色基礎設施,如垃圾回收處理、污水處理、綠色交通等,并把美麗鄉村建設與鄉村振興相結合。
另一方面,除了綠色產業相關規劃,政府還需要制定地方綠色金融的目標規劃,將地方金融機構的資金引向綠色相關產業。目前很多地方的綠色金融發展實施意見,均制定了量化的綠色金融發展目標,如貴州省制定的量化目標為 “到2020年,全省綠色信貸貸款余額突破2000億元以上”。
2、加強綠色金融基礎設施建設
綠色金融的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包括綠色標準、綠色金融綜合信息綜合平臺、綠色項目庫建設等。
建立地方綠色金融標準體系。綠色金融標準是明確業務邊界、落實配套扶持政策、便利社會責任投資決策,以及強化業務管理和風險管控的重要依據。我國有銀保監、人行、發改委等不同監管口徑,以及部分地區、部分金融機構分別的標準,其中內容有重合也有差異。標準的不統一極大地限制了綠色金融市場的規模和綠色金融資產的流動性。目前,在人民銀行的牽頭下,各監管部門、試點地區也都在探索和不斷優化綠色金融標準體系,但是標準的統一卻依然面臨較大的困難。在這樣的背景下,建議地方以現有的各監管口徑和各地方綠色金融標準為依托,對現有各監管口徑和各地方的綠色金融標準進行梳理、對比、映射,構建包含多口徑、多層級的“地方綠色金融標準體系”。如目前湖州為促進該地綠色金融的發展,制定并出臺了包括《綠色融資項目評價規范》《綠色融資企業評價規范》《綠色銀行評價規范》《綠色金融專營機構建設規范》4項綠色金融地方標準。
建立綠色項目庫。七部委在《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中提出“支持地方將環境效益顯著的項目納入綠色項目庫,并在全國性的資產交易中心掛牌,為利用多種渠道融資提供條件。”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可根據地方建立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將符合綠色金融標準的項目納入綠色項目庫,并引導金融機構利用綠色項目庫信息,針對性地開發綠色金融產品以及提供綠色金融服務,同時定期對綠色金融支持項目進行更新、維護和管理。目前綠色金融國家級五省八地試驗區中,大部分試驗區均開展了此項工作,經過專業第三方認證的綠色項目庫可以較好地解決綠色項目“漂綠”問題,也便于金融機構及其他資金方對接綠色項目。
建立綠色金融綜合信息平臺。積極探索金融科技在綠色金融創新中的運用,借助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建立地方綠色金融綜合信息平臺,一站式發布綠色金融政策、市場相關信息,包括綠色金融項目庫、綠色金融產品、綠色政策庫,第三方認證和服務資源、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市場分析研究等其他相關信息。如目前湖州利用金融科技搭建了線上綠色產融對接平臺——綠貸通。這是一個網上綠色信貸超市,按照“對象、條件、金額、利率、期限”等標準化格式,梳理了湖州全市幾十家銀行的上百款綠色信貸產品,企業也可將綠色項目發布到該平臺上,使得融資需求者與金融供給者精準對接,有效解決了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發展環境權益交易市場,創新環境權益有償使用、預算管理、投融資機制。用能權、用水權、排污權和碳排放權等環境權益交易是一種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污染防治及資源節約利用的模式,可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降低企業的環境成本。地方政府在健全環境權益交易市場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首先,地方政府可根據自身環境容量及發展需求制定合理的環境權益總量控制目標,再根據地方企業發展情況選擇合理公平的方式進行環境權益的初始指標分配;其次,地方需制定環境權益交易制度及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第三,地方政府要通過加強環境監管,提高環境監測、計量質量等措施保障環境權益交易的健康運行;最后,地方可以創新環境權益抵押貸款等投融資機制,激勵企業主動治污減排、參與環境權益交易市場。但在此過程中,地方政府也需注意環境權益交易與排污許可制度的銜接工作,以及與環保稅的協調配合工作,合理定價,在控制污染排放和資源使用的同時也要避免過多增加企業負擔。
3、開展體制機制創新
綜合運用財稅、金融以及差異化監管的手段,制訂綠色金融發展扶持政策,開展體制機制的創新,以激發綠色金融市場主體活力。
設立綠色金融體系建設專項資金。該基金主要支持本地金融機構設立綠色金融專營機構、鼓勵綠色金融產品創新、扶持綠色企業發債和上市等,同時對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進行貼息。此類政策可以吸引和撬動更多社會資金進入綠色金融市場,因而需要注意選擇科學合理的補貼對象和補貼力度,從而提高財政資金的放大效應。目前包括廣州、浙江等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以及江蘇等非試點地區,均設立了綠色金融發展的專項資金以及對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進行貼息。如廣州的花都區從2017年起將連續五年從區財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億元專項資金,支持綠色金融和綠色產業發展;湖州制定了差別化的綠色貸款貼息政策,對經認定為深綠、中綠、淺綠的項目,分別給予不同程度的貼息,同時鼓勵銀行機構設立綠色專營機構,對經綠色金融專營機構規范認定的金融機構給予獎勵;江蘇出臺政策對綠色債券給與30%的貼息。
創新綠色風險補償與綠色擔保機制。通過分擔部分綠色項目信貸風險損失,引導金融機構發放綠色信貸。如與銀行支持節能環保、綠色農牧業或是綠色小微企業的綠色信貸,經第三方專業機構復核后,可享受風險補償政策,設立銀行與基金的損失分擔比例,以及單筆貸款或是單個機構的年度累計風險補償上限。地方還可研究建立綠色債券違約風險分擔機制,納入融資風險分擔機制,對符合條件的綠色債券違約風險進行合理分擔。如廈門出臺的政策中,對綠色信貸實際發生的貸款本金損失給予50%的補償;江蘇建立了環保項目信貸風險分擔機制,并對中小企業綠色信貸第三方擔保機構,擔保額度在1000萬(含)以內的,按照季均余額給予不高于1%的風險補償。
探索差異化金融監管政策,發掘綠色金融市場內在發展動力。地方可研究細化綠色信貸及綠色債券持有情況納入人行宏觀審慎監管(MPA)框架、綠色信貸和債券資產納入人民銀行再貸款抵押物及對綠色票據提供再貼現、建立地方“綠色銀行”評價制度、為綠色信貸設置差異化的風險容忍度,綠色債權優先受償等差異化監管,制定管理標準和實施細則。
三、地方綠色金融發展中的銀行角色與作為
目前銀行的信貸融資是社會融資最主要的類型,綠色信貸在全部的綠色融資中占據絕對主導的位置,債券的主要投資人也是銀行,銀行(金融機構)的角色應該是地方綠色金融發展的最重要的市場主體,地方綠色發展的主要推動者。因此銀行(金融機構)應該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持續的綠色金融能力建設,不斷創新綠色金融產品與服務機制,助推地方綠色發展,從而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一是助推傳統產業綠色轉型。產業轉型升級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點,主要任務之一是淘汰落后產能,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國家在2016年發布了《工業綠色發展規劃2016-2020年》。綠色金融對產業轉型、升級的支持,我們認為應覆蓋從研發設計到生產制造、技改、運輸存儲,再到銷售回收的全產業鏈。銀行可以按照地方出臺的產業規劃,按照重大技改、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項目目錄,用綠色金融的手段助推傳統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并加大對綠色建筑項目、綠色交通項目和綠色制造項目的支持力度,促進傳統產業綠色轉型和環境質量提升。
二是支持綠色環保產業快速發展。目前我國的綠色環保產業快速發展,其中的節能環保產業、新能源、新能源汽車是“十三五”期間的戰略新興產業。根據相關預測[1],預計2017—2020年我國節能環保產業將保持18%左右的增速,到2020年前后,環保產業規模將接近10萬億,占GDP的比重將超過10%。根據我國“十三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提出的目標:到2020年,節能環保產業將成為國民經濟的一大支柱產業。另據原環保部的測算[2],預計“十三五”期間環保投入將增加到每年2萬億元左右,“十三五”期間社會環保總投資有望超過17萬億元,其中,大氣治理投資額約1.7萬億,占比總投資約10%;水污染治理投資額約為4.5萬億元,占比26%;土壤治理投資額約為5.7萬億元,占比34%。這其中政府的出資比例只會占10%到15%,剩下的85%到90%資金需要政府之外的社會資本來解決,融資需求缺口巨大。這對金融機構來說,是非常好的業務機會。
三是協助地方建設綠色金融基礎設施。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有大概30個試點和非試點地區出臺了本地的綠色金融實施方案或指導意見,地方綠色金融體系建設在逐漸展開。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綠色金融體系建設中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比如地方綠色金融標準的建設、地方綠色金融信息平臺的搭建、風險分擔機制與擔保機制的建立、差異化監管體系的完善、以及包括像碳交易、排污權等綠色金融細分市場的建設與推進等,地方金融機構都可以在協助地方建設綠色金融基礎設施方面,大有作為。
四是將綠色金融與普惠金融相融合,有針對性地開展綠色金融產品創新。地方金融機構有明顯的政策、信息和區域優勢,同時地方的金融機構(特別是農商行、農信社、村鎮銀行等)的客戶群體和大中型銀行不太一樣,有大量的中小企業和農牧林業客戶,可以采取更加靈活的信貸政策,并通過創新商業模式(如與綠色擔保基金合作、推動構建綠色貸款風險分擔機制等),將綠色金融與綠色農牧林業和支持小微相結合,滿足大量的中小企業和農業客戶的綠色融資需求,實現綠色金融與普惠金融的相互促進,實現對當地實體經濟的有效支持。
五是加強能力建設,完善服務機制。七部委在《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要求“支持和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符合綠色企業和項目特點的信貸管理制度,優化授信審批流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綠色企業和項目加大支持力度,堅決取消不合理收費,降低綠色信貸成本。” 目前地方中小銀行的綠色金融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面臨著人才缺乏和經驗不足等障礙,建議地方的中小銀行初期借助外力,加大與專業的綠色金融研究機構、行業協會、科研院所、領先的金融同業等展開合作,持續構建和完善包括綠色金融戰略規劃、業務管理、產品創新、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能力建設等在內的銀行綠色金融服務體系,不斷提高綠色金融發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