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森林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憲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指出,1984年通過的現行森林法對于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促進林業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當前林業面臨的形勢、任務和功能定位已發生根本性變化,迫切需要對現行森林法作出相應修改,推進構建現代林業治理體系,為林業改革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王憲魁說,修改森林法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以立法規范和促進森林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發展,維護森林生態安全,推動森林生態文明建設和現代林業發展。
修改森林法堅持生態優先,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堅持保護優先,實現森林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發展;堅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與政府必要的宏觀調控相結合,實行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堅持尊重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保護好各類林業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
據介紹,森林法的修改主要包括五項內容:
一是明確森林權屬。
草案增加“森林權屬”一章,針對我國森林權屬實際,區分主體分別規定: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森林資源所有權,國務院可以授權有關部門行使或者由有關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者職責;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依法實行承包經營,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抵押、轉讓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多種所有制林業經營主體在依法取得的國有或者集體林地上發展多種形式的林業產業,保護非公有制林業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是明確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劃分,實行分類經營和差異化管理。
草案規定,生態區位重要或者生態狀況脆弱,以發揮生態效益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劃定為公益林,實行嚴格保護;未劃定為公益林的森林屬于商品林,主要發揮經濟效益。草案規定國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并明確資金來源和用途。國家鼓勵發展商品林,在兼顧生態效益的前提下,商品林由林業經營主體依法自主經營。
三是完善森林采伐限額和采伐許可證制度。
草案完善了森林采伐限額和采伐許可證制度,適當下放審批權,縮小許可范圍,既堅持森林資源的有效管理,又有利于充分保護個人和非公有制林業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
四是明確林地總量控制制度。
林地是林業最重要的生產要素,為了加強林地保護,草案明確林地的概念,設定占用林地總量控制制度,完善占用林地審核審批制度,并將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臨時使用林地制度上升為法律。
五是明確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發展,重要的是明確責任,強化監督。草案規定,國家實行地方政府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草案新增“監督檢查”一章,規范森林資源保護發展考核評價制度,強化森林資源保護的監督檢查措施,明確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公益訴訟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