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6日電
中法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氣候變化北京倡議
(2019年11月6日,北京)
一、回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法蘭西共和國在2019年3月25日《關于共同維護多邊主義和完善全球治理的聯合聲明》中所作的承諾,以及在大阪二十國集團領導人峰會和布宜諾斯艾利斯二十國集團領導人峰會期間與聯合國秘書長就氣候變化問題發表的兩份三方新聞公報;
——回顧《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的目標、原則和承諾以及里約三公約:《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多哈修正案》和《巴黎協定》,歡迎聯合國氣候行動峰會的成果,峰會強調應對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喪失的重要性;
——重申加強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堅定承諾,確保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原則指導下,包括公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原則,考慮不同國情,全面有效地執行《巴黎協定》,堅持多邊主義,為共同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合作注入政治動力,共同促進基于相互尊重、公平、正義和互利合作的國際關系;
——重申堅決支持《巴黎協定》,認為這是一個不可逆轉的進程,是在氣候問題上采取強有力行動的標尺;
——重申我們二十國集團關于中期合理化和逐步取消鼓勵浪費性消費的低效化石燃料補貼的共同承諾,同時向最貧困者提供有針對性的支持;
——強調貿易協定應符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巴黎協定》和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的目標;
——回顧生物多樣性喪失和氣候變化威脅全球和平與穩定、糧食安全、可持續發展和人類健康,并與海洋、森林和土地退化密切相關,強調可持續管理熱帶森林的重要性,以及熱帶森林是碳匯和全球生物多樣性熱點;
——歡迎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服務政府間科學政策平臺發布2019年《全球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服務評估報告》,以及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發布的兩份關于陸地、海洋和冰凍圈的特別報告,并認識到需要促進和實施轉型變革,以減少生物多樣性喪失的主要驅動因素:包括陸地和海洋利用的變化、生物體的直接過度利用、氣候變化、污染和外來物種入侵等;
——致力于在氣候變化與生物多樣性之間的聯系上共同努力,決心支持其他政治領導人,并與他們共同努力,在將于2020年在中國昆明舉行的《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上推動全球有效應對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喪失;
二、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和法蘭西共和國總統埃馬紐埃爾·馬克龍決心做出前所未有的努力,確保子孫后代的未來,并加緊全球努力應對氣候變化,加快向綠色、低碳和氣候韌性發展過渡,我們于2019年11月6日在北京會晤,呼吁所有國家,并在必要時呼吁地方政府、企業、非政府組織和公民:
——歡迎應對氣候變化和遏制生物多樣性喪失的國際倡議;
——在可持續發展背景下,通報或更新國家自主貢獻,確保其較此前更具進步性,體現各自最高雄心水平,于2020年前發布本世紀中葉長期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戰略;
——盡快批準并執行《蒙特利爾議定書》的基加利修正案,認識到基加利修正案可在本世紀末防止高達0.4攝氏度的升溫,提高空調和其他冷卻設備能效的協調努力將帶來額外的環境效益,包括減排、公共衛生和糧食安全,并采取行動提高全球制冷行業的能效;
——重視、養護、恢復和明智利用生物多樣性,鼓勵所有行為體和利益攸關方參與,并支持制定和實施兼具雄心和實際的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
——鼓勵所有部門的行為者和利益攸關方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做出具體和可確定的承諾和貢獻,以激勵和支持政府在《從沙姆沙伊赫到昆明——自然與人類行動議程》框架內采取行動,促進一個強有力的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
——聯合力量籌備世界自然保護大會(2020年6月,馬賽),以達成兼具雄心和實際的會議成果,為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的籌備工作提供信息;
——促進最高級別的政治領導人積極參與以“生態文明:共建地球命運共同體”為主題的《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倡導生物多樣性,以實現到2050年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愿景,并在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和從執行《2011-2020年生物多樣性戰略計劃》中吸取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制定和通過一個兼具雄心和實際的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該框架應符合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并解決導致生物多樣性喪失的主要因素;
——共同努力確定里程碑,通過不斷增加地球保護面積,特別是對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服務重點區域,到2030年扭轉生物多樣性喪失的曲線;
——利用由中國共同牽頭的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聯盟,利用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協調一致地解決生物多樣性喪失、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以及土地和生態系統退化問題。認識到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包括通過支持重要的生態系統服務、生物多樣性、獲得淡水、改善生計、健康飲食和可持續糧食系統的糧食安全,是實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巴黎協定》目標以及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全球共同努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承諾從聯合國生態系統恢復十年(2021-2030)的角度出發,采取適當和富有雄心的行動,遏止和扭轉陸地和海洋生態系統退化和生物多樣性的喪失,恢復至少30%可恢復的退化生態系統,從而為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保護生物多樣性、防治荒漠化和土地退化以及糧食安全做出貢獻;
——打擊環境犯罪,特別是走私和販運瀕危動植物種及其制成品,以及固體廢物的非法跨境轉移,禁止上述物品的非法出入境;
——保護所有重要的生態系統,包括山、水、林、草等生物多樣性熱點,并考慮它們在應對和抗擊氣候變化方面的作用,降低我們各自的森林足跡,特別是農業和林業的影響;
——動員所有國家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定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文書,以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國家管轄海域外生物多樣性;
——應對海洋垃圾問題,特別是海洋塑料垃圾和海洋微塑料,并迅速采取適當的國家行動,防止和顯著減少塑料垃圾和微塑料向海洋的排放;
——促進海洋生態系統的養護和恢復;
——根據《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促進南極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并繼續就包括設立南極海洋保護區在內的南極海洋生物多樣性的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問題進行討論,包括在那里建立海洋保護區;
——履行發達國家到2020年每年提供和籌集1000億美元用于氣候融資的承諾,并到2025年設定一個新的、以每年1000億美元為最低限額的集體量化目標,同時考慮發展中國家的需求和優先事項。在這方面,綠色氣候基金發揮著關鍵作用,是為在發展中國家開展低碳和韌性投資調動更多財政資源的工具之一;
——敦促公共、國內和國際發展金融機構及其合作網絡,如國際發展金融俱樂部(IDFC),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巴黎協定》和《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目標,考慮其融資對氣候和生物多樣性的積極和消極影響;
——在國家和國際層面,從所有公共和私人來源調動額外資源,用于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使資金流動符合實現溫室氣體低排放和氣候韌性發展的路徑,并用于生物多樣性的養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養護、土地退化等;確保國際融資,特別是在基礎設施領域的融資,與可持續發展目標和《巴黎協定》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