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根據北京市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安排,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職責由發展改革部門劃轉至生態環境部門。為此,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積極探索研究,加強環境執法,進一步規范重點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管理方面的工作,確保工作職責落實到位。近日,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處罰了首例碳排放違法案件。
健全法規,夯實執法基礎
根據新劃入職責分工,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負責重點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執法工作,對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或第三方核查報告的單位、未按規定時限履約的重點碳排放單位進行執法。
2013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全國率先制定了地方性法規。《決定》第四條規定:“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或者第三方核查報告的,由市人民政府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排放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重點排放單位超出配額許可范圍進行排放的,由市人民政府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控制排放責任,并可根據其超出配額許可范圍的碳排放量,按照市場均價的3倍~5倍予以處罰。”
在執行《決定》規定的基礎上,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進一步修訂了《北京市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以裁量基準統一、裁量模式統一為原則,細化了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報告和未按規定履約的處罰辦法,為碳排放執法建立了工作的基礎保障,提高了執法的規范性。
首罰案例,力促職責落地
2019年7月,執法人員對北京市某單位的碳排放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現場檢查,該單位為重點碳排放單位,按規定應于每年5月15日前報送第三方核查報告。
檢查發現,該單位并未按期報送第三方碳排放核查報告,并且在接收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仍未按要求時限改正違法行為。根據《決定》第四條規定和自由裁量基準,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做出了處以兩萬元罰款的決定。目前該單位已按時繳納罰款,并完成整改,按期履約。
本案是北京市生態環境部門對碳排放企業監管后的首個處罰案例,對研究辦案流程、完善工作機制有著重要的指導示范意義,通過強有力的執法,也進一步促進了新劃入監管職責的落地,督促警示企業履行環保主體責任。
下一步,北京市生態環境部門將繼續落實工作職責,嚴厲打擊未完成碳排放核查和碳排放履約等違法行為,促進重點排放企業低碳轉型發展。同時,結合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積極探索研究學習,做到工作劃轉無縫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