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場生動的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研討會,是最高人民法院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重要舉措。”
日前,在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主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理論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基地承辦的“司法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專題研討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楊臨萍在講話中如此說。
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是黨中央經過深思熟慮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事關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2020年9月,習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的講話提出,中國將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彰顯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大國擔當和引領全球環境治理的決心。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決策,為人民法院做好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指明了方向。
此次“司法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專題研討會”由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主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理論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基地承辦,旨在深入調查研究司法在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過程中的相關法律重點難點問題,就提高司法服務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聽取各位專家學者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楊臨萍出席會議并講話,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法學院院長王軼參會并致辭。來自司法部、生態環境部、復旦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的專家學者以及上海市、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相關負責同志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從多方面、多維度圍繞司法如何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這一主題展開了熱烈、深入的討論。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副教授王克就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分解與路線圖進行了主旨發言。他認為,實現國家層面的碳中和目標要從近零排放到凈零排放。首先要求能源、工業、建筑和交通領域最大程度減排,實現近零排放。其余部分可以通過森林、海洋等碳匯進行自然吸收,應用一定規模的“碳移除技術”(CDR),比如碳捕獲、利用和封存技術(CCUS)、生物質能加CCS(BECCS)技術等。從碳中和實現的時間路徑分析,需要跨部門政策和戰略,包括但不限于促進可持續需求、電力部門脫碳、終端部門電氣化、低碳燃料替代、固碳等。只有通過大規模減少各經濟部門(包括建筑、工業、交通、電力、煉油、農業、林業)的排放量,才可能實現碳中和。此外,還要著力構建綠色金融體系助推碳中和。加強煤電資產、其他高碳基礎設施低碳轉型風險管理;以市場化的方式,支持低碳投融資以及新產業發展;完善碳市場,探索碳定價機制以及相應金融衍生產品。
司法部、生態環境部相關部門負責人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艷芳分別對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及相關立法工作進行了詳細闡述。其中,生態環境部會議代表介紹了起草《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立法背景,以及先后兩次通過官網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并認為,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問題,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應當通過將來制定法律予以明確,不宜在行政法規層面解決。在《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中明確“碳排放權”是可交易的排放配額,主要圍繞配額總量的確定、分配、清繳、交易等作出規定。目前,生態環境部正在積極配合司法部就《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開展立法審查,爭取盡快出臺,為實現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健康、平穩、有效運行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李艷芳教授介紹了學界對碳排放權法律屬性爭論的主要觀點。關于碳排放權作為權利的正當性爭論包括兩個方面,作為生存權的碳排放具有正當性,作為配額的碳排放本質上是對碳排放行為的負面評價和限制。關于碳排放權的法律性質存在碳排放權物權(準物權)、碳排放權新型財產權(規制性財產權、無形財產)以及碳排放權規制權(特許權)不同的學說。李教授建議,明確碳排放權交易的對象是配額,而不是排放權,在立法中應當使用“碳排放配額交易”,避免使用“碳排放權交易”。從“總量控制與交易”中的“總量”控制目標下理解和定位配額的法律性質,將碳排放配額認定為行政許可。
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梓太對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相關法律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系統的梳理,并從立法層面和司法層面提出了建議。張教授認為,立法協同層面包括污染防治法、自然資源法、生態保護法、能源法、產業法與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協同,排污許可證制度與碳排放制度的協同,森林法、草原法中增加碳匯的協同,清潔生產與循環經濟的協同,等等。司法協同層面需要解決環境資源審判制度如何回應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對司法保障的需求問題。例如,需要盡快明確碳交易、碳金融案件的管轄問題,碳配額發放、核證引發的涉碳行政爭議與傳統行政案件相比有哪些特殊性,能否就涉碳環評、信息公開、超量排放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等等。
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負責人就碳排放配額交易的運行機制及維護市場秩序亟待司法保障的議題進行了闡述。其中,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負責人提出了若干有待審判規則明確的問題。例如,關于配額分配如涉及到行業總量確定、分配方式能否提起訴訟,被訴的行政機關是生態環境部、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登記機構應否參加訴訟,相關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對配額核查行為的定性問題;碳配額用于質押、回購的法律關系性質,如何明確交易所的監管責任;如因政策變化等因素,影響到抵銷機制發生變化的,能否提起訴訟或者抗辯等。建議就上述問題適時出臺指導性意見,并明確是否進行專屬管轄,鼓勵適用以仲裁為主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殷勇磊介紹了他對人民法院如何發揮司法審判職能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思考。建議統籌民事、行政、刑事責任,促進修復性司法理念在碳排放領域的深入實踐,樹立裁判規則,協調政策、市場、技術、資本同向發力、協調發力。他認為,當前司法審判中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包括:建立氣候應對案件協調領導機制、跨部門和跨條線審理機制、跨法院的專業法官碳交易會議機制、專業人員陪審機制。改革環境資源案件管轄體制,區分碳交易現貨和衍生品,分別明確由不同的審判庭審理;對于涉及地方性交易市場案件由基層法院審理,涉及“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案件由中級法院審理。探索碳交易行政訴訟的程序規則,清晰界定碳排放配額、核證自愿減排量的法律屬性。同時,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國際學術交流。
楊臨萍在總結講話中談到,前不久,習近平總書記致世界環境司法大會賀信中指出,中國持續深化環境司法改革創新,積累了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有益經驗。人民法院要忠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在黨中央的統一部署下,準確把握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要求,對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下的新問題、新業態、新權屬,予以正確認識和界定,持續推進環境司法改革,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楊臨萍強調,要貫徹落實好《世界環境司法大會昆明宣言》確立的公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及各自能力原則、保護和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原則、損害擔責原則等三大法治原則,運用預防性司法措施、恢復性司法措施、公益訴訟制度和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等四項司法措施,加強研究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問題,準確界定糾紛的可訴性,依法保障人民群眾訴諸司法的權利。要對原、被告主體資格,受案范圍,訴訟類型,管轄法院,歸口審判業務庭,數據證據的認定,裁判內容以及如何執行等問題做好全面、正確的研判分析。要在繼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適時出臺相關規范性文件指導審判實踐,切實保障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如期實現,為實現綠色低碳轉型貢獻司法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