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正式發布《關于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簡稱《意見》)。根據《意見》,我國將加快建設全國用能權、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同時建立綠色股票指數,發展碳排放權期貨交易。
根據《意見》,到2025年,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基本完備。以生態保護成本為主要依據的分類補償制度日益健全,以提升公共服務保障能力為基本取向的綜合補償制度不斷完善,以受益者付費原則為基礎的市場化、多元化補償格局初步形成,全社會參與生態保護的積極性顯著增強,生態保護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動的局面基本形成。到2035年,適應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基本定型。
來看重要措施:
1、建立用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初始分配制度
2、逐步開展市場化環境權交易
3、落實生態保護地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
4、加快建設全國用能權、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5、健全以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為基礎的碳排放權抵消機制,將具有生態、社會等多種效益的林業、可再生能源、甲烷利用等領域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6、研究發展基于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等各類資源環境權益的融資工具,建立綠色股票指數,發展碳排放權期貨交易
7、擴大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試點范圍,把生態保護補償融資機制與模式創新作為重要試點內容
8、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符合綠色項目融資特點的綠色信貸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和機構發行綠色債券
9、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創新綠色保險產品參與生態保護補償
10、落實節能環保、新能源、生態建設等相關領域的稅收優惠政策
完善市場交易機制 受益者付費
《意見》指出,將合理界定生態環境權利,按照受益者付費的原則,通過市場化、多元化方式,促進生態保護者利益得到有效補償,激發全社會參與生態保護的積極性。
其中,在合理科學控制總量的前提下,建立用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初始分配制度。逐步開展市場化環境權交易。明確取用水戶水資源使用權,鼓勵取水權人在節約使用水資源基礎上有償轉讓取水權。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在生態環境質量達標的前提下,落實生態保護地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
加快建設全國用能權、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健全以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為基礎的碳排放權抵消機制,將具有生態、社會等多種效益的林業、可再生能源、甲烷利用等領域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同時,我國還將拓展市場化融資渠道,研究發展基于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等各類資源環境權益的融資工具,建立綠色股票指數,發展碳排放權期貨交易。擴大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試點范圍,把生態保護補償融資機制與模式創新作為重要試點內容。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符合綠色項目融資特點的綠色信貸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和機構發行綠色債券。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創新綠色保險產品參與生態保護補償。
推進法治建設 落實節能環保等領域稅收優惠
《意見》強調,加快相關領域制度建設和體制機制改革,為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提供更加可靠的法治保障、政策支持和技術支撐。
根據《意見》,我國將加快相關領域制度建設和體制機制改革,為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提供更加可靠的法治保障、政策支持和技術支撐。
加快推進法治建設,落實環境保護法、長江保護法以及水、森林、草原、海洋、漁業等方面法律法規。加快研究制定生態保護補償條例。鼓勵和指導地方結合本地實際出臺生態保護補償相關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
完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加快構建統一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體系,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清查。健全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優化全國重要水體、重點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生態保護紅線等國家生態環境監測點位布局,提升自動監測預警能力,加快完善生態保護補償監測支撐體系,推動開展全國生態質量監測評估。建立生態保護補償統計指標體系和信息發布制度。
發揮財稅政策調節功能,發揮資源稅、環境保護稅等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稅費以及土地、礦產、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收益管理制度的調節作用。繼續推進水資源稅改革。落實節能環保、新能源、生態建設等相關領域的稅收優惠政策。逐步探索對預算支出開展生態環保方面的評估。實施政府綠色采購政策,建立綠色采購引導機制,加大綠色產品采購力度,支持綠色技術創新和綠色建材、綠色建筑發展。
同時,我國還將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占用補償、損害賠償與保護補償協同推進的生態環境保護機制。建立健全依法建設占用各類自然生態空間的占用補償制度。逐步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評價標準、綠色產品認證及標識體系,健全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建立和完善綠色電力生產、消費證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