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生態環境部等9部門發布關于開展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通過3-5年的努力,試點地方基本形成有利于氣候投融資發展的政策環境,培育一批氣候友好型市場主體,探索一批氣候投融資發展模式,打造若干個氣候投融資國際合作平臺,使資金、人才、技術等各類要素資源向氣候投融資領域充分聚集。鼓勵試點地方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穩妥有序探索開展包括碳基金、碳資產質押貸款、碳保險等碳金融服務,切實防范金融風險,推動碳金融體系創新發展。
關于開展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的通知
環辦氣候〔202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各銀保監局、證監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的重大戰略決策,探索差異化的氣候投融資體制機制、組織形式、服務方式和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國家級新區深化改革創新加快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58號)和《關于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環氣候〔2020〕57號)有關工作部署,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國管局、銀保監會、證監會決定開展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組織編制了《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方案》(見附件)?,F印發給你們,請組織有意愿、基礎好、代表性強的地方申報,做好試點工作方案和試點實施方案編制工作,申報材料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1月18日前報送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前期已提交申報材料的地方不再重復申報。生態環境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地申報情況,確定氣候投融資試點名單。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 丁輝 宋玫婷
電 話:(010) 65645625
附件: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方案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國務院國資委辦公廳
國管局辦公室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中國證監會辦公廳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12月23日印發
附件
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的重大戰 略決策,探索差異化的氣候投融資體制機制、組織形式、服務方式 和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國家級新區深化改革創 新加快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58 號)和《關 于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環氣候〔2020〕57 號)有 關工作部署,生態環境部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各地區可參照本方案,組織開展本地區氣候投融資活動,為創建氣候投融資試點打好基礎。
一、目的意義
動員我國各類資本更好地響應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目標,引導和促進更多資金投向應對氣候變化領域,是一項艱巨任務,更是 一項全新課題。地方是落實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重要基礎和關 鍵環節,氣候資金需求和供給矛盾普遍突出。當前地方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發展的意識相對薄弱,氣候投融資體制機制尚不健全,相 關政策暫未形成系統響應,專業隊伍和人才儲備不足,缺乏有效的 監督、制約、考核和激勵機制。為深入推動地方氣候投融資工作, 亟需加快開展以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強化各類資金有序投入的政策環境為重點的氣候投融資試點,探索差異化的投融資模式、組織形式、服務方式和管理制度,通過有效抑制地方高碳投資、創新激勵 約束機制和資金安排的聯動機制,切實發揮“降碳”的引領和倒逼作用,為促進地方綠色低碳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形成可復制可 推廣的成功經驗,為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奠定堅實基礎。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 落實碳達峰碳中和“1+N”政策體系有關要求,通過開展氣候投融資 先行先試,進一步開拓氣候投融資的資金渠道,推動氣候投融資產 品與服務的創新,構建有利于氣候投融資的政策支持體系和市場運 行環境,有效連接產業鏈各環節的金融和技術供給,支撐低碳產業 和技術發展,為實現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提供重要支撐,為積極 應對氣候變化、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高質量發展注入全新動力。
(二)氣候投融資定義和支持范圍
氣候投融資是指為實現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和低碳發展目標,引導和促進更多資金投向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投資和融資活動,是綠 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支持范圍包括減緩和適應兩個方面。
1. 減緩氣候變化。包括調整產業結構,積極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化能源結構,大力發展非化石能源,實施節能降碳改造工程 項目;開展碳捕集、利用與封存試點示范;控制工業、農業、廢棄 物處理等非能源活動溫室氣體排放;增加森林、草原及其他碳匯等。
2. 適應氣候變化。包括提高農業、水資源、林業和生態系統、 海洋、氣象、防災減災救災等重點領域適應能力;加強適應基礎能 力建設,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科技能力等。
(三)工作原則
中央統籌、地方為主。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氣候 投融資試點工作,加強溝通、交流,確保各項政策舉措銜接一致。鼓勵試點地方充分發揮創新實踐的主動性、積極性,大力探索促進 氣候投融資的有效路徑。分類施策、重點突破。充分考慮地方實際,實施差異化發展路 徑和模式。更好發揮政府部門的引導作用和金融機構、企業等各類 市場主體的主導作用,在氣候投融資關鍵領域、關鍵環節合理選擇 試點任務,確保工作扎實有效。定期評估、總結推廣。建立試點工作聯系、報告和評估機制,定期組織開展對試點工作進展和成效的總結評估,及時梳理試點工作的先進經驗和好的做法。
(四)試點目標
通過 3-5 年的努力,試點地方基本形成有利于氣候投融資發展 的政策環境,培育一批氣候友好型市場主體,探索一批氣候投融資 發展模式,打造若干個氣候投融資國際合作平臺,使資金、人才、 技術等各類要素資源向氣候投融資領域充分聚集。(五)重點任務 1. 編制試點方案。指導試點地方結合本地實際,編制試點工作方案和試點實施方案,建立跨部門工作協調機制,明確權責分工, 細化時間表和路線圖,確保各項試點任務有基礎、有目標、有路徑、見實效。(生態環境部牽頭,各相關部門按分工負責)
2. 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試點地方須將堅決遏制“兩 高”項目盲目發展有關要求納入地方投資和產業政策制定,銜接落 實有關區域和行業碳達峰行動方案及能耗雙控、清潔能源替代、清潔運輸、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 境部牽頭,各相關部門按分工負責) 3. 有序發展碳金融。指導試點地方積極參與全國碳市場建設, 研究和推動碳金融產品的開發與對接,進一步激發碳市場交易活力。鼓勵試點地方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穩妥有序探 索開展包括碳基金、碳資產質押貸款、碳保險等碳金融服務,切實 防范金融風險,推動碳金融體系創新發展。(生態環境部、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證監會按分工負責)
4. 強化碳核算與信息披露。指導試點地方強化企業碳排放核算 的監督與管理,探索開展企業碳會計制度,定期開展企業碳審計, 嚴防企業碳數據造假。指導試點地方建立企業公開承諾、信息依法 公示、社會廣泛監督的氣候信息披露制度。鼓勵試點地方建立環境 信息共享平臺,為金融機構依據相關國家標準開展金融機構碳核算 和氣候信息披露提供便利。(生態環境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按分工負責)
5. 強化模式和工具創新。鼓勵試點地方各類金融機構創新氣候 友好型的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有效金融支持。鼓勵符合條件 的試點地方氣候友好型企業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融資和再融資。鼓勵 試點地方通過市場化方式推動小微企業和社會公眾參與應對氣候變 化行動。鼓勵試點地方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建立損失分擔、風險補 償、擔保增信機制。鼓勵試點地方對所在區域內的企業氣候友好型 表現進行科學評價和社會監督。(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生 態環境部按分工負責)
6. 強化政策協同。指導試點地方有效識別阻礙氣候投融資發展 的關鍵問題和市場障礙,推動形成地方政策與實現國家應對氣候變 化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間的系統性響應。出臺地方性配套激勵措施,引導各類投資和社會資本精準配置氣候投融資標的。(各相關部門按 分工負責)
7. 建設國家氣候投融資項目庫。鼓勵試點地方對標國家氣候投 融資項目庫,培育本區域氣候投融資項目,打造氣候項目和資金的 信息對接平臺,引導和支持先進低碳技術發展,引導金融機構按照 市場化原則對入庫項目提供更加優質的金融服務。(生態環境部牽頭,各相關部門按分工負責)
8. 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和國際交流合作。鼓勵試點區域內的銀行 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加強專業能力和人才隊伍建設,將氣候投融 資作為綠色金融業務發展的重要內容。鼓勵試點地方建立區域性氣 候投融資產業促進中心。支持國際金融組織和跨國公司在試點地方 開展氣候投融資業務,積極引進境外資金。支持試點地方承辦或主辦氣候投融資國際會議。(各相關部門按分工負責)
三、組織實施
(一)申報條件 1. 在國家級新區和地級市開展試點,鼓勵國家級新區與省會城 市融合發展。2. 近三年完成溫室氣體控制、碳強度下降、非化石能源消費比 重、森林覆蓋率等應對氣候變化類約束性指標的年度和進度目標任 務;近年來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事件。3. 申報地區不局限于轄區范圍大小,工作要有特色、有亮點, 具有先行先試、輻射帶動作用和推廣價值。試點優先考慮國家級新 區和在應對氣候變化減緩、適應領域已開展國家級試點并取得一定 成績與經驗的地區,包括但不限于低碳城市試點、適應型城市試點、 低碳城鎮試點、低碳工業園區、生態工業示范園區、低碳社區、近 零碳排放示范區、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等。鼓勵與現行生態文明建設、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改革創新試驗等相 關試點示范相結合。4. 鼓勵申報地區對試點工作做出相關政策支持或配套的承諾, 包括但不限于:明確主要領導和相關部門責任分工;組建負責試點 方案具體落實的專門或專營機構;地方財政明確氣候投融資試點相 關工作落實所需的資金安排,包括資金的來源、使用標準和要求;強化金融機構的參與意愿,明確金融機構的參與形式;地方項目庫建設等。
(二)審核批準 各地區自主申報,編制《地區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方案》(簡稱 《工作方案》)和《地區氣候投融資試點實施方案》(簡稱《實施方 案》)。本行政區域申報為氣候投融資試點的,其下轄地區不再申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相關部門對申報地區《工作方案》和《實施方案》進行論證,根據申報條件、試 點基礎、方案創新性、目標先進性、效果示范性等對申報地區進行 初步審查,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上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 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 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國管局、銀保監會、證監會,組織專家對 申報地區《工作方案》和《實施方案》進行評審,通過評審的予以批準試點。
(三)方案實施
氣候投融資試點地方要對批復的《工作方案》和《實施方案》 作進一步完善深化,認真抓好各項工作落實和責任分工,確保完成 目標任務。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 房和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國管局、銀保監會、 證監會,加強對試點地方工作的指導和支持,發揮好跨部門協調協 同和專業指導作用。充分發揮相關行業協會以及有關院士、專家、 第三方機構作用,為試點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四)考核評價 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 鄉建設部、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國管局、銀保監會、證監會, 定期組織專家對試點地方開展監督檢查和評估。試點建設期滿后開 展驗收考核,驗收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試點資格。驗收考核辦法 由生態環境部會同上述部門另行制定。
(五)總結推廣
建立試點工作聯系、報告和評估機制,定期組織開展對試點工 作進展和成效的總結評估,及時梳理試點工作的先進經驗和好的做 法,凝練最佳案例和有效模式,樹立先進典型,在國內外進行宣傳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