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蓋范圍是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建設過程中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范圍的研究內容主要包括四部分:1、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排放類型。2、覆蓋的國民經濟行業類型。3、覆蓋的排放源邊界是企業還是設施。4、覆蓋對象的門檻標準。
本文總結了八個國家或地區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覆蓋范圍,參考國際經驗提出了確定國內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覆蓋范圍的主要原則,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我國建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覆蓋范圍提出了相關建議。
一、溫室氣體種類和排放類型
(一)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機制(EU ETS)
分三階段實施,覆蓋范圍逐步擴大。第一、二階段控制溫室氣體類型僅為CO2,排放類型為化石燃料燃燒排放和過程排放(能源作為還原劑等原材料用途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石灰石和其它碳酸鹽分解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煉鋼降碳過程排放)。第三階段控制溫室氣體類型增加了N2O和PFCs,排放類型在前兩階段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種過程排放,即石油加工和合成氨生產過程的CO2排放、硝酸和己二酸生產過程的N2O排放和電解鋁生產過程的PFCs排放。
(二)美國加州碳交易機制
除包括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六種溫室氣體CO2、CH4、N2O、SF6、HFCs和PFCs之外,還包括 NF3和其他氟化物。排放類型為納入工業設施的化石燃料燃燒排放和各種過程排放、從州外購入電力所對應的排放。
(三)澳大利亞碳價格機制
納入京都議定書六種溫室氣體中的四種,分別是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和熔煉鋁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全氟碳化物(PFCs)。排放類型為燃料燃燒排放、工業生產過程、采礦業逃逸氣體及廢棄物處理的排放。
(四)新西蘭碳交易市場
納入京都議定書六種溫室氣體中的四種,分別是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和全氟碳化物(PFCs)。排放類型為燃料燃燒排放、工業生產過程、采礦業逃逸氣體及廢棄物處理的排放,此外,第一產業是新西蘭的支柱產業,因此還包括了農業和林業排放源。
(五)東京都碳排放總量控制和交易體系
僅包括二氧化碳(CO2)。排放類型包括化石燃料燃燒排放、凈外購電力和熱力所對應的排放。由于東京都的交易體系內沒有發電廠,因此不存在重復計算問題。
(六)韓國碳排放市場
覆蓋京都議定書中的六種溫室氣體CO2、CH4、N2O、HFCs、PFCs、SF6。排放類型包括了燃料燃燒排放、工業生產過程、農業排放、廢棄物處理的排放、以及間接排放(由于公開可獲得的資料有限,估計是指凈外購電力所對應的排放,但不清楚韓國碳市場主管部門如何考慮重復計算問題)。
(七)美國區域溫室氣體計劃(RGGI)
只針對電力行業的二氧化碳排放。排放類型為化石燃料燃燒排放。
(八)魁北克的限額交易
涵蓋了CO2和其它6種溫室氣體(CH4,N2O,HFCs,PFCs,SF6,NF3)。排放類型包括了燃料燃燒排放、礦后逃逸、工業生產過程、農業排放、廢棄物處理的排放、以及輸配電企業從省外購入電力所對應的排放。
二、排放源邊界
國外主要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覆蓋的排放源邊界均定義為設施。但實際上,設施是一種廣義的定義,各體系對于設施的定義中均提出,地理邊界接近、提供同一產品生產或服務的一系列小規模設施可以打捆定義為一個設施。這種廣義的“設施”的定義,實際上與“企業”的定義是比較類似的。而且在提交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參與碳交易以及履約方面,最終都要將設施對應至企業(運營者)名下。
三、覆蓋的行業
(一)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機制(EU ETS)
分三階段實施,覆蓋的行業范圍逐步擴大。第一階段覆蓋了發電、供熱、石油加工、黑色金屬冶煉、水泥生產、石灰生產、陶瓷生產、制磚、玻璃生產、紙漿生產、造紙和紙板生產。第二階段增加了航空部門。第三階段又增加了鋁業、其它有色金屬生產、石棉生產、石油化工、合成氨、硝酸和己二酸生產。按照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來看,至第三階段,EU ETS覆蓋的行業包括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石油加工業、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造紙和紙制品業、航空運輸業等八大行業。
(二)美國加州碳交易機制
分兩階段實施,覆蓋的行業范圍逐步擴大。第一階段覆蓋了發電、熱電聯產、電力進口商、水泥、玻璃、制氫、鋼鐵、石灰、制硝酸、石油和天然氣、煉油、造紙行業,第二階段進一步納入了燃料供應商。按照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來看,加州ETS覆蓋的行業包括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石油加工業、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造紙和紙制品業等六大行業。
(三)澳大利亞碳價格機制
按照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來看,澳大利亞碳價格機制覆蓋的行業包括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采礦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有色金屬礦采選)、石油加工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廢棄物處理、交通運輸業(鐵路、國內航空航運)等八大行業。
(四)新西蘭碳交易市場
按照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來看,新西蘭ETS覆蓋的行業包括農業、林業、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采礦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有色金屬礦采選)、石油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廢棄物處理、航空運輸業(自愿參與)等九大行業。
(五)東京都碳排放總量控制和交易體系
制造業和服務業(建筑)。與其他ETS不同的是,東京都地域范圍內沒有電廠和高耗能工業,因此覆蓋的主要是服務業的公共建筑以及少量的輕工業廠房。 (六)韓國碳排放市場
電力生產、工業、交通、建筑、農業及漁業、廢棄物處理、公共事業。其中工業領域包括了電子數碼產品、顯示器、汽車、半導體、水泥、機械、石化、煉油、造船、鋼鐵十個行業。與EUETS相比,未納入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但增加了服務業(建筑、廢棄物處理)、農業及漁業、輕工業。
(七)美國區域溫室氣體計劃(RGGI)
只包括電力行業。
(八)魁北克的限額交易
覆蓋的行業包括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發電、供熱、電網、熱網)、采礦業、石油加工業、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造紙和紙制品業等五大行業。
四、覆蓋對象的門檻標準
(一)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機制(EU ETS)
兩種門檻標準:①容量門檻:20MW的燃燒設施;②產能門檻:鋼鐵行業(每小時產量2.5t以上)、水泥行業(熟料為原料每天產量500t以上或石灰石及其它為原料每天產量50t以上)、玻璃行業(每天產量20t以上)、陶瓷及制磚行業(每天產量75t以上或磚窯體積超過4m3且磚窯密度超過300kg/m3)、造紙行業(每天產量20t以上)、石棉(每天產量20t以上)。
(二)美國加州碳交易機制
排放量門檻:年排放量超過2.5萬噸二氧化碳當量。
(三)澳大利亞碳價格機制
排放量門檻年排放量超過2.5萬噸二氧化碳當量。
(四)新西蘭碳交易市場
三種門檻標準:①排放量門檻:利用地熱發電和工業采熱溫室氣體排放超過每年4000噸;②產能門檻:每年開采2000噸煤以上;③能耗門檻:燃燒1500噸廢油發電或制熱;每年購買25萬噸煤或2000TJ天然氣以上的能源企業。
(五)東京都碳排放總量控制和交易體系
能耗門檻:年能耗超過1500公升原油當量(相當于1846kg標準煤)。
(六)韓國碳排放市場
排放量門檻:單個設施每年排放超過2.5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或具有多個設施的企業每年排放超過12.5萬噸二氧化碳當量。
(七)美國區域溫室氣體計劃(RGGI)
容量門檻:25MW的發電設施。
(八)魁北克的限額交易
未檢索到。
五、覆蓋范圍的確定原則
從世界8個主要國家和地區碳市場的發展經驗來看,確定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覆蓋范圍應考慮以下兩方面原則:
(一)參與方原則,需要具體考慮
排放特征:與國家或地區的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有很大關系,涉及到覆蓋溫室氣體的種類、排放類型和行業范圍。
數據基礎:考慮關鍵數據是否可獲得以及數據的準確性。
減排潛力:建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目的是深度挖掘不同行業的減排潛力,并通過市場機制實現這些減排潛力。
減排成本:考慮碳排放的價格以及減排成本,分析對相關企業生產成本的影響,并與自上而下的模型研究對接,進一步分析對國民經濟的影響。
(二)管理者原則,需要具體考慮
政策協調:主要指與國家或地區已發布的節能、低碳發展及環保等政策措施相協調。
管理成本:管理機構的監督成本、交易成本等。
避免泄漏:考慮碳價的傳導途徑以及主要用能設施間的可替代性,避免碳排放從交易體系覆蓋范圍之內向體系之外轉移。
六、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覆蓋范圍的建議
(一)氣體種類和排放類型
全國ETS建設初期僅包括CO2和HFC23。CO2我國最主要的溫室氣體,占全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80%左右。HFC23是HFC22生產過程的副產品,我國僅有少數大型企業從事HFC22生產,這些企業大都具有參與清潔發展機制(CDM)國際合作的經驗,排放數據易于監測。
具體的排放環節包括:
1、化石燃料燃燒導致的CO2排放:約占全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72%。
2、過程排放:具體包括鋼鐵生產CO2排放、水泥生產CO2排放、玻璃生產CO2排放、石油加工CO2排放、化工生產CO2排放、HFC22生產過程的HFC23,約占全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8%―10%。
3、外購電、熱所對應的排放:與統計制度、節能政策、企業核算與報告指南的一致性,將此部分排放計入消費側。我國目前電力、熱力價格不能向下游用戶傳導,工業鍋爐等通用設備可以實現煤改電、氣改電,或通過外購熱力代替自有鍋爐供熱,因此如果不覆蓋外購電、熱所對應的排放較易造成ETS體系內外的碳泄漏。
(二)排放源邊界
與統計制度接軌,與已有節能和碳排放控制政策協調,覆蓋企業(法人)邊界。可操作性較強:
企業法人統計制度,主要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有相關發票或憑據進行交叉核對,較容易解決數據缺失問題。
企業的生產系統由主要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附屬生產系統三部分組成,覆蓋企業邊界有助于挖掘輔助生產系統和附屬生產系統的節能減碳潛力。
企業實施精細化管理,在各種生產設施之間實現成本有效的節能和碳排放控制。
(三)覆蓋行業和門檻
可參考歐盟經驗分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015―2020年):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發電、電網、供熱)、石油加工(煉油)、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含HFC22生產)、非金屬礦物制品業(水泥生產、平板玻璃生產、陶瓷生產)、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鋼鐵生產)、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鋁冶煉、鎂冶煉、其他常用有色金屬冶煉)、造紙和紙制品業、民航業年能耗1萬噸標準煤或年溫室氣體排放量2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重點排放單位納入交易體系;其余2010年溫室氣體排放達到1.3萬噸CO2_eq,或2010年綜合能源消費量達到5000 tce 的法人單位,按照《關于組織開展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的通知》(發改氣候〔2014〕63號)要求,核算和報告本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情況。
第二階段(2020年之后):在經過幾年的排放報告數據積累之后,有條件擴大覆蓋范圍,將溫室氣體排放達到1.3萬噸CO2_eq,或年綜合能源消費量達到5000 tce的法人單位都納入交易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