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水利部日前對已實施10余年的《水功能區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更名為《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的制定以解決當前水功能區監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重點。
明確分級管理權限,防止部門推諉
“原先的《水功能區管理辦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如對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分級管理權限表述不夠明確,在執行過程中容易造成推諉現象;對水功能區的分類管理要求不具體,執行過程中難以發揮效力;水功能區與入河排污口監管的銜接不夠明確,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管理存在困難等。”水利部水資源司副司長石秋池介紹。
石秋池說,針對上述問題,“這次都進行了修訂,明晰水功能區分級管理權限,明確分類管理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管手段和措施,更好地支撐水資源管理制度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落實。”
強調排污口監督管理
石秋池介紹,目前,我國的水功能區分為一級區和二級區。一級水功能區宏觀上解決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問題,主要協調地區間用水關系,長遠考慮可持續發展的需求,包括保護區、保留區、緩沖區和開發利用區。二級水功能區對一級水功能區中的開發利用區進行劃分,主要協調用水部門之間的關系。
該《辦法》對水功能區四類一級區和七類二級區的不同管理和保護要求都提出了明確要求。比如,對于一級區中的保護區,明確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等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和從事與保護無關的涉水活動。
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管理是該《辦法》的核心內容。根據要求,在限制排污總量方面,明確由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發現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水功能區控制指標等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通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該《辦法》還強調要嚴格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規定了入河口檔案、報告、監測和監督檢查等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