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甘肅省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我省將建立大氣污染防治有獎舉報制度,對環境污染問題舉報者給予獎勵,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按照該《方案》確定的目標,2017年我省空氣質量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值將削減至81微克/立方米以下,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削減至38微克/立方米以下,全省14個市州所在城市平均優良天數比例達到84.0%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4項指標達到國家二級標準限值要求,蘭州等重點城市重污染天氣大幅減少,全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總體改善。
今年蘭州主城區燃煤總量控制在620萬噸以下
到今年底,原煤入選率要提高到70%,煤炭在我省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控制在61%以下。蘭州作為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城市,要落實煤炭減量和替代供應各項措施,2017年4個主城區燃煤總量要控制在620萬噸以下。2017年10月底前,各市州要全面建成所在城市優質煤集中配送中心。
10月底前蘭州等4城市集中供熱基本實現全覆蓋
10月底前,蘭州、嘉峪關、金昌、白銀等市建成區集中供熱基本實現全覆蓋,其他10個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區集中供熱能力和供熱面積進一步提高,具備實施集中供熱條件的其他各縣市區要積極推行城區集中供熱。
今年,全省14個市州政府所在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率同比增長6%以上;其他縣市區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率同比增長6%—8%。加大國道、省道和區域間公路揚塵防控力度,重點是新改擴建道路施工,要定期進行灑水降塵,減少道路揚塵污染。
年底前全省范圍基本淘汰黃標車
年底前,全省范圍基本淘汰黃標車。對無定期排放檢驗合格報告的機動車,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落實新能源汽車補貼和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財政補貼政策,力爭到今年底實現全省公共服務系統新能源車年度購置占比40%以上。
附: 甘肅省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扎實推進實施《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3〕93號),確保完成國務院2017年“大氣十條”終期考核目標任務,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國辦發〔2014〕21號)和環境保護部與省政府簽訂的《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視察甘肅時提出的“八個著力”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要求,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目標,切實打好全省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嚴格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緊盯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濃度值削減和優良天氣率目標,堅持科學施策、標本兼治、鐵腕治理,加強執法監管、嚴格目標考核、加大督查問責,扎實推進燃煤、揚塵、工業、機動車、生活面源等大氣污染重點工作,積極做好中央環保督察反饋問題整改,確保完成國家終期考核目標任務,為與全國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基礎。
二、空氣質量目標
2017年,全省空氣質量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值削減至81微克/立方米以下,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削減至38微克/立方米以下,全省14個市州所在城市平均優良天數比例達到84.0%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4項指標達到國家二級標準限值要求,蘭州等重點城市重污染天氣大幅減少,全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總體改善。各市州PM10、PM2.5年均濃度值和優良天數比例具體指標見附件。
三、主要工作任務
(一)優化調整能源結構。
1.提高清潔能源利用率。加大天然氣供應和推廣力度,進一步提高天然氣、風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消費比例,切實提高城鄉居民天然氣入戶率。到2017年底,原煤入選率要提高到70%,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19%以上,煤炭在我省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控制在61%以下。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工信委、省環保廳、省電力公司。
2.降低重點城市煤炭消費總量。蘭州作為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城市,要落實煤炭減量和替代供應各項措施,2017年4個主城區燃煤總量要控制在620萬噸以下。
責任單位:蘭州市政府。
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環保廳。
3.推進冬季清潔取暖工作。國家《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規劃(2017—2020年)》出臺后,抓緊研究制定我省冬季清潔取暖實施方案。按照企業為主、政府推動、居民可承受的方針,宜氣則氣、宜電則電,積極推進冬季清潔取暖工作。通過“煤改電”、“煤改氣”等替代工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逐步壓減城區城鄉結合部及城中村、棚戶區的煤炭散燒規模,有效改善居民用能條件和區域大氣環境質量。
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省質監局、省電力公司。
4.強力推進潔凈型煤替代。煤炭清潔化利用和煤質管控范圍擴大到全省各縣市區,各有關責任部門進一步規范煤炭經營市場秩序。2017年10月底前,各市州要全面建成所在城市優質煤集中配送中心,其他縣市區要加快優質煤集中配送中心建設,省市縣有關部門要按照責任分工及時跟進,做好煤質抽檢監管等工作。各市州推廣使用型煤要符合《民用環保型煤標準》(DB 62/T2736—2016)要求。
責任單位:省工信委、省環保廳,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質監局。
5.推行綠色建筑標準。鼓勵在基礎較好的城鎮化地區廣泛實施建筑節能改造工程,有效提升建筑能效水平,鼓勵新建建筑執行高水平節能標準;全面推進綠色建筑行動,政府投資的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等建筑,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蘭州市保障性住房嚴格執行綠色建筑標準。鼓勵商業房地產開發等項目積極采用綠色建筑標準,支持有條件的城市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推進綠色建筑規模化發展。
責任單位:省建設廳,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文化廳、省科技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體育局等。
(二)強化燃煤污染綜合整治。
6.切實提高集中供暖覆蓋率。結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發展實際,加快推進供熱管網建設和改造進度,不斷提高城市集中供熱覆蓋率,減少民用散煤使用量。2017年10月底前,蘭州、嘉峪關、金昌、白銀等市建成區集中供熱基本實現全覆蓋,其他10個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區集中供熱能力和供熱面積進一步提高,具備實施集中供熱條件的其他各縣市區要積極推行城區集中供熱。
責任單位:省建設廳,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環保廳。
7.全面實施燃煤鍋爐綜合整治。各市州轄區內所有燃煤鍋爐要按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按期實現達標排放。2017年10月底前,14個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燃煤鍋爐(含工業鍋爐)要完成淘汰拆并、清潔能源改造及達標治理清零任務,除必要保留外應基本淘汰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市州所轄其他縣市區要完成燃煤鍋爐(含工業鍋爐)清單中75%以上整治任務。全省各地城區集中供熱、供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必須進行淘汰或清潔能源改造,供氣、供熱管網覆蓋不到的,要實施達標治理或替代為高效環保型鍋爐系統。城市建成區單臺出力10蒸噸及以上、65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全面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表2排放限值,單臺出力65蒸噸/時以上燃煤鍋爐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限值要求。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建設廳、省工信委、省財政廳、省質監局。
8.加大煤質管控力度。嚴格落實省工信委、省環保廳、省質監局《關于加強煤炭經營和質量管理的意見》(甘工信發〔2016〕83號),全省境內禁止銷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民用散煤。強化煤炭市場監管,控制劣質煤生產、銷售、使用,加大城市建成區、城鄉結合部及周邊鄉鎮燃煤散燒管控力度,城市各交通要道出入口設置煤炭管控卡口,加密抽查檢查頻次,逐步擴大覆蓋面積,嚴格依法查沒劣質煤,加大處罰力度。
責任單位:省工信委、省環保廳、省質監局,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
9.開展民用散煤燃用調查摸底。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城鄉居民散煤用戶數及年用煤量的摸底調查工作,做到摸清散煤用戶數、摸清使用散煤種類、摸清每類用量、摸清用煤總量的“四個摸清”。上半年開展全省民用散煤燃用調查摸底培訓工作,制定民用散煤燃用調查摸底工作目標要求和實施步驟,將任務分解落實到各級各有關部門。下半年開展摸底調查,各市州于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調查并形成民用散煤燃用統計報告報省大氣污染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環保廳、省工信委、省質監局。
10.推進工業園區集中供熱改造。各市州要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3〕93號)要求,推進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熱源工程建設,到2017年10月底前,全省產城融合型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基本實現集中供熱,集中供熱范圍內的分散供熱鍋爐全部淘汰或部分改造為應急調峰備用熱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熱鍋爐,確保實現“一區一熱源”。
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國資委、省環保廳、省建設廳。
11.強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各市州要依據已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按照環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錄》要求,明確禁燃區內燃煤企業大戶退出禁燃區的時限和措施,進一步強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嚴禁在禁燃區內燃用煤炭及其加工的固體和液體產品、未加工成型的農林固體生物質、工業固體廢棄可燃物、生活垃圾和原油、重油、渣油、機油、煤焦油、稀料,依法拆除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各縣市區要結合實際,開展城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工作,禁燃區面積要達到建成區面積50%以上。
責任單位:各市州、縣市區政府。
配合單位:省環保廳。
(三)強化工業污染源治理。
12.優化產業空間布局。重點從城市供暖管網、市政道路、綠地公園、功能區劃等方面入手,強化城市空間管制。加快推進產業園區及工業園區規劃環評,合理確定產業發展布局,有序推進城市主城區鋼鐵、石化、化工、有色冶煉、水泥等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形成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
責任單位:省建設廳,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財政廳。
13.切實化解過剩產能和清理整頓違法違規項目。將去產能作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堅定不移完成化解鋼鐵、煤炭等過剩產能目標任務,堅決淘汰落后產能,并向社會公告。關停不符合節能減排和安全生產要求的煉鐵和煉鋼設備以及達不到環保排放標準的水泥熟料生產線,取締“地條鋼”生產企業,杜絕“以停代關”、異地轉移和死灰復燃。2017年全省壓減原煤240萬噸.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政府國資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省質監局、省安監局。
14.嚴把產業準入關。嚴格控制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高污染、高耗能行業新增產能,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嚴格落實新建項目環評審批要求,嚴格落實節能審查制度,建立能評環評聯動機制。嚴格控制新建燃煤鍋爐,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區不得新建單臺出力20蒸噸以下燃料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得新建單臺出力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環保廳,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質監局。
15.加快推進燃煤機組超低排放改造。按照《甘肅省全面實施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工作方案》(甘環發〔2016〕58號)要求,在確保全省電力安全穩定供應基礎上,加快推進全省現役燃煤發電機組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蘭州西固熱電有限責任公司10號機組、甘電投金昌發電二廠1號和2號機組、大唐景泰發電廠1號機組、靖煤白銀熱電1號機組、國電靖遠發電1號機組、國投靖遠第二發電8號機組和華能平涼發電6號機組超低排放改造,同時鼓勵計劃外燃煤電廠提前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嚴格按照能效、環保準入標準布局新建燃煤發電項目,新建燃煤發電機組(含自備機組)和熱電聯產機組必須達到超低排放要求。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工信委、省財政廳。
16.實施工業污染源達標計劃。按照環保部《關于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的通知》(環環監〔2016〕172號)要求,2017年上半年前,全省開展鋼鐵、火電、水泥、垃圾焚燒廠等行業污染物排放情況評估工作,確保年底前鋼鐵、火電、水泥、有色冶煉、煤焦油、垃圾焚燒廠等行業達標計劃實施取得明顯成效,進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和環境監管機制,基本形成環境守法良好氛圍。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各市州政府。
17.建立重點行業全覆蓋監管體系。持續推進全省重點污染源監控,2017年12月底前,在全省火電、鋼鐵、水泥熟料、電解鋁、焦化、鑄造、碳素、有色冶煉、陶瓷和有固定排氣筒的磚瓦窯、耐材等重點企業以及20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要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市州環保部門聯網。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各市州政府。
18.深入推進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治理。按照《甘肅省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整治方案(2016—2017年)》(甘環發〔2016〕84號)要求,推進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重點行業VOCs污染源排查、整治。2017年底前蘭州石化公司、長慶油田分公司和玉門煉油廠完成新一輪泄露檢測與修復。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有機溶劑;涂裝行業推進非溶劑型涂料產品創新,減少生產和使用過程中VOCs排放;包裝印刷行業推廣環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閉廢氣收集系統,實施有機溶劑回收利用。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的企業,原則上一律實施停產治理。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
19.深入推進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在鋼鐵、水泥、有色、建材、化工等行業實施一批清潔生產技術改造項目,對重點企業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20.開展“小散亂污”企業整治。按照環保部《關于開展燃煤鍋爐與“小散亂污”企業排放清單排查及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項目清單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7〕274號)要求,開展燃煤鍋爐與“小散亂污”企業排查整治,實行“淘汰關閉一批、整頓規范一批、完善備案一批”,確保轄區內所有“小散亂污”企業整治到位。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各市州政府。
21.繼續推進油氣回收治理工作。繼續開展油庫、油罐車和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回頭看”,全面完成全省轄區內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工作,所有加油站氣液比、排放濃度每年至少進行1次檢測,在線監測系統每年至少校準檢測1次;對未按期完成油氣回收治理任務的,環保部門暫停受理成品油儲存、銷售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油庫及加油站未按期完成油氣回收治理任務的,商務部門要暫扣其經營許可證。新增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須安裝油氣回收系統后才可投入使用。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質監局、省安監局。
(四)強化揚塵污染防治。
22.強化施工和堆場揚塵綜合治理。加強對建筑、道路、拆遷、水利、低丘緩坡開發利用、堆場等各類工地的揚塵污染監管,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各類施工場地作業要嚴格執行“六個百分百”抑塵措施要求,施工場地清單要定期進行動態更新,抽查合格率要達到95%以上。定期開展施工場地揚塵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大檢查,對未按要求完全落實防塵、抑塵、降塵措施的工地,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實行停工整治。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市州在城市建成區內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及以上新開工工地出入口、施工作業區、料堆等重點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并與當地有關主管部門聯網,實行施工全過程監控。
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各市州政府。
23.加大道路揚塵防治。不斷提高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率,增加道路濕法清掃保潔頻次。2017年全省14個市州政府所在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率同比增長6%以上;其他縣市區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率同比增長6%—8%。對城區及周邊道路開展綜合整治,查修破損道路,對道路兩側裸露地面進行綠化、硬化和覆蓋。嚴格渣土車運營管理,制定渣土運營管理辦法,整治運輸車輛物料拋灑和揚散問題。建立城市周邊道路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并解決渣土車拋灑等道路揚塵問題。同時,加大國道、省道和區域間公路揚塵防控力度,重點是新改擴建道路施工,要定期進行灑水降塵,減少道路揚塵污染。
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各市州政府。
(五)強化機動車污染防治。
24.完成黃標車淘汰任務。各地環保與公安部門要加強聯動,堅持上路查扣、源頭追繳、交易監管、嚴格手續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不斷加大黃標車、老舊車淘汰力度,同時做好淘汰和拆解財政補貼。2017年底前,全省范圍基本淘汰黃標車。
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省環保廳、省交通運輸廳,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商務廳。
25.強化在用車日常監管。按照環保部、公安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6〕2號)要求,將機動車排氣檢驗納入機動車安全技術年檢內容,對無定期排放檢驗合格報告的機動車,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2017年6月底前,建成全省機動車數據共享平臺,實現機動車環境監管信息聯網報送,系統評估各地機動車治理效果。加大環保、公安、交通運管等部門聯合執法力度,開展高排放機動車專項執法,依法嚴懲超標排放車輛。加強二手車環保達標的監管工作,嚴防超標排放車輛造成污染轉移。
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省環保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各市州政府。
26.加強車用油品質量監管。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加大車用油品質量監管,防止加油站以假亂真、以次充好。
責任單位:省質監局、省商務廳,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
27.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落實新能源汽車補貼和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財政補貼政策,力爭到2017年底,實現全省公共服務系統新能源車年度購置占比40%以上。同時,推進黨政機關、公共場所、社區充電樁設施建設。支持企業與高校、院所等合作,產學研用相結合,加強對新能源汽車新型充換電設施及裝備技術、前瞻性技術的研究,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能源結構調整,減少城市交通污染。
責任單位:省工信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
(六)強化城鄉環境綜合整治。
28.實施網格化精細管理。認真貫徹落實祁連山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省市縣鄉四級干部座談會議精神,加大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力度,全面實施“網格化”管理,切實把監管責任和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鄉鎮街道(社區)以及網格長、網格員身上,嚴防死守城區及周邊裸露土地覆蓋、露天燒烤攤點、垃圾秸稈焚燒等生活面源污染,不留死角、不留盲區。同時,切實解決農村秸稈焚燒、居民土炕炕煙等大氣污染問題,積極推進農村秸稈資源化綜合利用,逐步解決農村污染對城市大氣環境的影響。
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大氣污染治理領導小組省直有關成員單位。
29.加強餐飲油煙治理。在餐飲業推廣使用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2017年9月底前,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區內所有餐飲經營場所要全面完成清潔能源改造,并加裝集氣罩、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和專用煙道;其他縣市區餐飲業要逐步實施清潔能源改造和油煙治理。油煙排放達到《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要求,禁止將油煙排入下水管道等地下通道。加強監督檢查,督促餐飲戶定期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從嚴查處擅自停運設施和超標排放行為。加大露天燒烤整治工作,清理取締市區道路、車站、廣場等公共場所從事露天燒烤、店外設爐灶、流動經營等餐飲攤點。
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建設廳、省環保廳。
30.嚴格落實“四個”禁燒。嚴格落實禁燒規定,堅決杜絕焚燒秸稈、垃圾、枯枝落葉和燒荒等“四燒”行為,將禁止“四燒”監管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各級各有關職責部門及責任人,嚴厲查處各類焚燒行為。
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
31.控制煙花爆竹燃放。加強煙花爆竹銷售及燃放監管工作,以元旦、春節、元宵節及婚喪嫁娶日為重點監管時段,對城市建成區特別是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區域和場所要嚴防嚴控,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公安廳、省安監局、省環保廳。
32.加強農業廢棄物綜合處置。繼續推動農業生產方式轉變,發展農業循環經濟,堅持疏堵結合,積極推進農村秸稈資源化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以減少無序焚燒對環境的污染。到2017年底,農村秸稈資源綜合化利用率達到822%。
責任單位:省農牧廳,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
33.減少農業生產過程大氣污染。大力推廣化肥減量提效、農藥減量控害技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改進施肥方式,科學合理施用化肥、農藥,減少氨、VOCs等大氣污染物排放。
責任單位:省農牧廳,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環保廳。
(七)強化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
34.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嚴格落實省政府印發的《甘肅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甘政發〔2015〕155號),各級環保與氣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空氣質量聯合會商機制,加強分析研判,當發生或即將發生重污染天氣時,要求各地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立即組織轄區內各級各有關部門根據預警級別采取相應措施,盡最大努力減少污染物排放,抑制污染升級。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氣象局,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等。
35.加強污染天氣管控督查。按照省委省政府“明查暗訪督查年”統一部署,依據各地污染天氣響應預警級別,省大氣辦及時組織專門力量對各地大氣污染防治管控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核查,確保污染管控措施具體落實到各企事業單位和各個環節。
責任單位:省大氣辦,各市州政府。
36.實施重點行業錯峰生產。按照國家關于錯峰生產的要求,結合我省空氣質量狀況和工作實際,對水泥等重點行業實施錯峰生產,減少冬季采暖期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責任單位:省工信委、省環保廳,各市州政府。
37.提高空氣質量預測預報水平。加強空氣質量預警預報基礎能力建設和技術研究,進一步優化省級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平臺系統,建設超級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站,開展環境空氣污染源解析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氣預報的前瞻性、科學性和精準性,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氣象局,各市州政府。
(八)強化政策科技支撐。
38.強化目標引領。依據全省年度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結合各地自然地理和氣象等條件,向各市州逐月分解下達PM10、PM25濃度限值預期控制指標。加強空氣質量監測研判分析,指導各地依據PM10、PM25監測數據變化情況,及時采取死盯死守的措施,以天保旬、以旬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確保完成年度目標任務。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各市州政府。
39.建成全省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網。加快推進縣級城市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建設,加強省級空氣質量監測網運維管理。納入全省空氣質量監測網的所有站點于4月1日起統一開始60天試運行,并同步開展數據審核和信息發布,開展空氣質量評價、監測數據應用及質控管理等工作。下半年起,對各市州行政區域內環境空氣質量狀況進行評價。各市州對轄區內各縣市區空氣質量開展評價和排名工作,并將空氣質量改善指標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指標體系進行嚴格考核。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財政廳,各市州政府。
40.開展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根據國家嚴格涉企收費管理、降低企業成本要求,綜合考慮周邊省份工作進展情況,結合全省實際,適時出臺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開展石油化工、石油化學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征收試點,促進企業主動減排。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各市州政府。
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責任落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甘肅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甘發〔2016〕36號),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強化治理措施,拓展防治范圍,厘清工作責任,認真謀劃部署大氣污染“冬病夏治”各項重點工作,做到工作計劃早制定、重點項目早謀劃,目標任務早下達。要對標對表,建立“施工圖、進度表”,倒排工期、掛圖作戰、掛賬銷號,確保每項工作可檢查、可考核、能追責,有效推進集中供暖淘汰燃煤小鍋爐、煤炭質量管控、揚塵污染防控、企業穩定達標、機動車尾氣治理、面源污染整治等重點任務早實施、早見效。
(二)加大督查檢查。各地各部門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明查暗訪督查年”總體部署,把大氣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和空氣質量作為督查的重點內容,集中對安排部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情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機構和成員單位履職盡責情況以及中央環保督查反饋涉氣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切實壓實責任,推進工作落實。
(三)加大考核問責。嚴格工作考核,將大氣污染防治終期評估與明查暗訪年終考核和對市州部門的政績考核有機結合,對大氣質量終期評估不合格的市州實行“一票否決”。加大問責力度,要求用最嚴標準、最嚴監管、最嚴處罰、最嚴問責,該查則查、當究則究。一季度末,對空氣質量改善不明顯,且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進展滯后的市州,將在全省范圍進行預警通報。上半年,對各地各部門落實責任情況進行考核,對工作推進不力、完成目標任務嚴重滯后的市州,由省政府領導約談市州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三季度末,對工作推進不力、目標任務進展嚴重滯后,導致全省不能通過終期考核的市州,將依據《甘肅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甘發〔2016〕36號)和《甘肅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甘辦發〔2016〕40號),向省監察廳、省委組織部提出建議,對相關市州采取限批、限評等措施,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加大資金投入。各級財政要統籌安排大氣污染防治資金,重點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鍋爐拆除或清潔能源改造、黃標車淘汰、污染防治設施升級改造、空氣質量預警預報系統建設等大氣污染防治重點項目和大氣環境治理能力建設。各市州、縣市區要克服困難,進一步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并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切實發揮財政資金的引領帶動作用。
(五)加大信息公開和有獎舉報。省大氣辦每月在門戶網站、《甘肅日報》等主要媒體上公開14個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空氣質量排名情況,各市州要依托全省空氣質量監測網絡,按月對轄區內各縣市區空氣質量排名情況進行通報。同時,建立大氣污染防治有獎舉報制度,對環境污染問題舉報者給予獎勵,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強化社會監督。
2017年市州空氣質量PM10、PM2.5
年均濃度值、優良天數比例指標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