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通過《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8月1日起施行。突出政府責任、解決重點問題、加大處罰力度等,是《條例》最顯著的特點。
政府是第一責任主體
《條例》強化了政府責任,明確了政府是大氣污染防治的第一責任主體。
鑒于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在各級政府主導下及多部門合作共同完成的實際,《條例》規定由環保部門統一監管,其他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級政府確定的職責實施聯合防治。
例如,在防治秸稈焚燒等產生大氣污染的難點問題上,《條例》明確了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的防治責任,將工作深入落實到基層組織,為實現遼寧大氣污染防治的精細化和網格化管理提供了組織保障。
突出規劃先行理念
《條例》還突出源頭治理、規劃先行、協調控制的理念,尤其規定,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省級標準。
遼寧是用煤大省,冬季供暖長、燃煤消耗量巨大。對此,《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將嚴控燃煤污染作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重中之重。從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等方面制定詳細規定。如鼓勵煤改電、煤改氣;發展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逐步降低燃煤供熱比重;制定鍋爐整治計劃,限期淘汰、拆除燃煤小鍋爐;加強民用散煤污染管理等。
針對中央環保督察期間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揚塵污染和油煙污染問題,《條例》在建立完善揚塵污染防治制度和油煙污染整改方面均作出詳細規定。同時,在工業污染防治方面,《條例》明確規定,嚴格控制煤炭、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重點產能過剩行業新增項目。
細化上位法中部分條款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稐l例》結合遼寧實際,對嚴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按照上位法的處罰上限進行處罰;細化了上位法中部分行政處罰條款,明確了具體處罰額度。同時,通過建立完整詳細的處罰體系,增強了《條例》的可操作性。
例如,違反《條例》規定并有下列情形的,由環保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未按照規定與環保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的,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罰款;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處十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再如,違反《條例》規定,建筑工程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綠化建設和養護作業未采取相應防塵措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條例》還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包庇的;對重大大氣環境違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氣污染問題查處不力,導致嚴重后果的;對舉報不及時處理或者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大氣污染案件不移送的……均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