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副部長黃潤秋今天(1月9日)表示,各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展情況將被納入中央環保督察的范圍。
同時,環保部也將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相關業務指導部門,推動解決各地在試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在環保部今天舉行的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視頻會議上,黃潤秋表示,環保部還將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技術保障。繼續完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體系,研究編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性質鑒別、替代等值分析法等方面的鑒定評估技術規范。聯合司法部進一步強化全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國家庫建設,指導推進地方庫建設。推進相關立法工作,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本規則。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下稱《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此舉旨在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吉林、山東、江蘇、湖南、重慶、貴州、云南7個省(市)開展改革試點。
《方案》提出,通過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方案》要求,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中國工程院院士、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院長王金南等人此前專門就加快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問題進行過專題研究。
王金南介紹,目前我國的環境立法中,作為基礎性環境保護法律的《環境保護法》尚未明確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概念,其他環境保護單行法也未針對具體生態環境要素本身的損害進行規定。生態環境損害不同于傳統的人身、財產損害,生態環境損害實質是公共環境利益的損害,具有模糊性、公共性和綜合性。
王金南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經濟持續高速增長、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加速的同時,也引發了日益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排污者造成的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損失得不到賠償,公眾的環境權益和生態系統得不到保護。
9日,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別濤介紹,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實現損害擔責的需要,是彌補制度缺失的需要,也是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通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是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需要。
貴州省環境保護廳廳長熊德威在視頻會議上介紹,貴州省在試點中,在全國率先建立了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司法專門機構,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的管轄。成立了市、縣二級生態環境保衛專門隊伍。全省形成了聯合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公、檢、法三位一體的專職司法架構。
貴州省還建立完善了公益訴訟機制。率先建立了對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的相關激勵機制,以應對提起公益訴訟動力不足的問題。
如原告一律不用預交受理費,敗訴則免交受理費,公益訴訟鑒定、檢測費等可申請公益資金墊支,以及探索推動出臺給勝訴原告適當獎勵等,為原告提起公益訴訟盡量減輕負擔和壓力,并給予適當獎勵。
視頻會上,重慶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局長辛世杰介紹,重慶市突出保護好三峽庫區和長江母親河環境安全的重要戰略定位,將國家“規定動作”與地方“自選動作”相結合,把“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賠償權利人認為有必要的”納入重慶賠償責任范圍,重點加大對庫區水環境造成損害的工業廢水、固體廢物案件等損害追責力度。
辛世杰介紹,重慶市選擇4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別采取磋商和訴訟方式進行索賠。目前,重慶龍璋紙業有限公司渣場滲濾液污染環境等3個磋商案件賠償金1689萬元已全部履行,自行修復項目已通過驗收,替代修復工程正按計劃推進;重慶藏金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偷排廢水訴訟案件已經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被告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400余萬元用于開展替代修復。通過索賠,充分發揮了賠償制度震懾作用。
根據環保部確定的時間表,下一步,環保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分啟動、組織實施、深入落實三階段推動各地制定實施方案。
2018年6月底前,組建改革領導小組,明確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的人員和工作流程,印發本行政區域改革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范圍。
2018年7月以后,采取措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同時做好配套文件制定和實施。
2020年以后,推動有關方面制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進一步指導地方改革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