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下載(52 KB)
一、本須知根據《蘭州市排污權有償使用交易管理辦法》、《蘭州市排污權有償使用交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我中心規定而制定。
二、蘭州環境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環交中心”)具體承辦和組織實施出讓的交易活動。
三、《排污權交易公告》發布后,競買企業須于 年 月 日 前,到環交中心提交競買申請,辦理報名登記手續。經資格審查合格并向環交中心指定賬戶交納人民幣 元整交易保證金,保證金到賬后,取得交易資格。
四、競買企業須對轉讓標的所涉及的事項進行調查了解。一旦提交《排污權交易競買申請書》和《排污權交易承諾書》即表明對本環交中心各項介紹和規定無異議,并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五、采取電子競價方式確定競買企業的,按照《蘭州環境能源交易中心排污權交易辦法》的規定進入競價程序。
六、交易價款支付方式
轉讓標的成交后,競買企業須在《排污權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指定賬戶全額付清交易價款。
競買企業支付的交易保證金轉作交易價款。
七、若涉及以下情況時交易保證金則不予退還。
(一)競買企業取得交易資格但未參加環交中心組織交易活動的,其所交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該部分交易保證金按照交易管理費的收取標準扣除交易管理費后,余款繳入市財政;
(二)已獲得競買資格的競買企業,不按要求簽訂《排污權交易合同》的,其所交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該部分交易保證金按照交易管理費的收取標準扣除交易管理費后,余款繳入市財政;
(三)雖簽訂但不履行《排污權交易合同》約定付款義務的,其所交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該部分交易保證金按照交易管理費的收取標準扣除交易管理費后,余款繳入市財政;
八、競買企業應付交易價款結清后,環交中心向交易雙方出具《排污權交易鑒證》。
競買企業(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