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2號
《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示范區管理規定》已經2014年7月1日市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袁占亭
2014年7月24日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有效改善本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發揮大氣污染防治示范區的帶動作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大氣污染防治示范區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大氣污染防治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是指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人口密集、商業繁華、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行政綜合辦公等相對集中的區域或根據實際需要劃定的直徑不小于500米,實行嚴格大氣污染防范和治理的區域。
第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示范區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信、公安、建設、房產、城管執法、安監、園林、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示范區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區人民政府在各自轄區范圍內做好示范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劃定示范區范圍,示范區的數量與面積根據大氣污染狀況及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示范區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主導、區域聯動、單位施治、全民參與、社會監督的網格化工作機制。
第七條示范區內應當做到“三無一禁”,即無工業燃煤、無裸地、無堆場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八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示范區內的大氣環境質量狀況開展監測并發布大氣環境質量信息。
第九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確定示范區內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依法向社會公開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監督性監測數據信息。
第十條建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并定期在媒體上公布相關信息。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因
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而受到相應處罰的企業及其負責人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示范區內大氣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并根據大氣污染程度適時啟動。
存在大氣污染事故隱患的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大氣污染事故的發生,制定事故應急預案,經可行性、有效性論證后報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發生有毒有害氣體和放射性物質排放、泄漏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大氣污染、危害人體健康的,當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及時上報、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示范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高污染工業項目。第十三條示范區內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銷售和使用的煤炭應當符合本市煤炭環保標準。
第十四條示范區內的燃煤小火爐實行“集中點火、分散取火”,使用環保型煤,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監督實施,并逐步進行“煤改電、煤改氣”等清潔能源改造,禁止產生煙塵污染。
示范區內禁止黃標車和排放明顯可視污染物的機動車通行。示范區內的餐飲業應當改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安裝油煙凈化裝置、設置專用煙道,做到達標排放。
第十五條 示范區內影響大氣環境的小作坊、小工業企
業限期進行搬遷或改造;對無經營資質的小作坊、小工業企業依法進行關閉。
第十六條 示范區內禁止焚燒秸稈、樹葉、枯草、垃圾、電子廢物、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等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行為。示范區內禁止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十七條示范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圍擋;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對圍擋及其周邊進行維護和衛生保潔;
(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施工環保標志,公示環保監督員、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舉報電話等信息;
(三)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進出口道路進行硬化,對施工現場內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場地進行覆蓋或固化,對土方集中堆放并采取覆蓋或者固化措施;
(四)重污染天氣期間或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特定時段,禁止土地開發整理、拆遷、土石方開挖等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重點工程施工作業的,應當及時報當地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施工現場采取圍擋、灑水等抑塵措施;
(五)施工工地應當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裝置對車輛進行沖洗,無沖洗條件的,應當將車輛清理干凈方可駛離;施工
運輸車輛上路須對拉運物采取全封閉措施;
(六)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現場道路進行清潔,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七)道路挖掘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及時覆蓋破損路面,并采取灑水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應當及時修復路面;
(八)國家和省、市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示范區內實行裸地硬化綠化、實時保潔或采取其他防塵措施:
(一)生活物料堆場應當采取密閉遮蓋措施,防止起塵揚塵;(二)道路兩側和中間分隔帶進行草、灌木、喬木相結合立體綠化;
(三)未鋪裝道路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鋪裝、硬化,保證地面不起塵、不揚塵;
(四)破損路面要及時采取防塵措施,并限期修復;
(五)學校操場、運動場、廠區裸地、單位及家庭庭院、居住小區等不宜綠化的裸地,實施生態硬化、透水鋪裝;
(六)居民院落實行無揚塵清掃,定期對居民樓頂進行徹底清洗。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示范區內大氣污染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從重處罰,行政處罰涉及罰款的,在最高額度范圍內處罰,同時在主要媒體曝光。
第二十條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嚴重污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大氣污染案件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線索通報等制度。
第二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示范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