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中國綠色債券原則》(以下簡稱《原則》)發布儀式在京成功舉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副會長、副秘書長徐忠,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副司長彭立峰,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券監管部副主任欒偉華等出席儀式并講話。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以下簡稱“綠標委”)成員單位、發行人、主承銷商、投資人等多家機構通過“線上+線下”的方式參加本次發布儀式。徐忠副秘書長指出,綠色金融是經濟綠色轉型的重要推手,綠色債券是綠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次交易商協會作為主任單位,牽頭綠標委發布《原則》,是中國綠色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一環,標志著國內初步統一、與國際接軌的綠色債券標準正式建立,彰顯了中國綠色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的信心和行動。探索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綠色金融發展道路任重道遠,下一步,可從標準體系、金融產品、政策引導、市場機制等方面,推動綠色金融體系不斷完善。交易商協會真誠期待與各方一道,引導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綠色低碳產業,共同推進實現碳中和愿景。彭立峰副司長表示,《原則》的發布,明確了四大核心要素,凝聚了各方共識,進一步統一了標準,提升了綠色債券純度,是我國綠色債券市場的重要進展。下一步,需加強綠色債券評估認證機構管理,強化信息披露要求,規范碳中和債發展,推動各方出臺政策激勵措施,保障《原則》真正發揮作用。欒偉華副主任表示,《原則》明確了綠色債券四大核心機制,提出了對綠色債券發行人和相關機構的基本要求,推動了國內綠色債券標準統一并與國際綠色金融標準接軌,對落實國家綠色金融發展戰略、推動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加大對綠色低碳產業的融資支持力度,鼓勵上市公司強化相關信息披露,不斷豐富完善綠色產品體系,推動更多企業按照《原則》內容發行綠色金融產品。綠標委是在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下設立的綠色債券自律管理協調機制,本次制定《原則》,明確了綠色債券定義及四項核心要素,進一步明確了募集資金應100%用于綠色項目,實現了與國際綠色債券標準接軌。與會代表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首席執行官布萊恩·佩斯科、中國銀行副行長林景臻、建設銀行黨委委員崔勇和華電集團副總經理邵國勇均進行了發言,紛紛表示《原則》的發布意義重大,是首個融合中國實踐情況與國際標準的綠色原則框架,將有力推動中國綠色債券市場邁上規范化、標準化、國際化發展的新階段。后續將以本次《中國綠色債券原則》發布為契機,攜手共進、馳而不息,共同推動綠色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關于發布《中國綠色債券原則》的公告〔2022〕第1號為促進綠色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組織全體成員單位制定了《中國綠色債券原則》,經由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第五次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現予發布。 附件:中國綠色債券原則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2022年7月29日附 件?中國綠色債券原則引言本《中國綠色債券原則》(以下簡稱《原則》)是供市場主體參考使用的綠色債券自律規則,旨在推動中國綠色債券市場規范和高質量發展。本《原則》充分尊重國際通行標準,參考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 ICMA)發布的《綠色債券原則》(Green Bond Principals, GBP)等相關規定。本《原則》由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機構共同合作完成,并經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本《原則》結合國際慣例和國內實際,明確了綠色債券的四項核心要素,提出對綠色債券發行人和相關機構的基本要求。本《原則》將適時更新,持續反映中國綠色債券市場的政策環境變化及市場發展情況。一、綠色債券定義綠色債券指募集資金專門用于支持符合規定條件的綠色產業、綠色項目或綠色經濟活動,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并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二、綠色債券核心要素本《原則》所述綠色債券應滿足募集資金用途、項目評估與遴選、募集資金管理和存續期信息披露四項核心要素的要求。2.1 募集資金用途綠色債券的募集資金需100%用于符合規定條件的綠色產業、綠色經濟活動等相關的綠色項目。本《原則》所述綠色項目是指符合綠色低碳發展要求、有助于改善環境,且具有一定環境效益的項目。綠色項目認定范圍應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聯合印發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銀發〔2021〕96號),境外發行人綠色項目認定范圍也可依據《可持續金融共同分類目錄報告-減緩氣候變化》《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氣候授權法案》等國際綠色產業分類標準。綠色債券募集資金應直接用于綠色項目的建設、運營、收購、補充項目配套營運資金或償還綠色項目的有息債務。2.2 項目評估與遴選發行人應明確綠色項目具體信息,若暫無具體募投項目的,應明確評估與遴選流程,并在相關文件中進行披露,需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2.2.1 本期債券綠色項目遴選的分類標準及應符合的技術標準或規范,以及所遴選的綠色項目環境效益測算的標準、方法、依據和重要前提條件。2.2.2 綠色項目遴選的決策流程,該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流程制定依據、職責劃分、具體實施過程。2.2.3 所遴選的綠色項目應合法合規、符合行業政策和相應技術標準或規范,相關手續、備案或法律文件齊全且真實、準確、完整,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建議發行人聘請獨立的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對綠色債券進行評估認證,就綠色債券是否符合四項核心要素進行說明,出具書面評估認證報告并向投資人公示。鼓勵在評估認證結論中披露債券的綠色程度及評價方法。2.3 募集資金管理綠色債券募集資金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2.3.1 發行人應開立募集資金監管賬戶或建立專項臺賬,對綠色債券募集資金到賬、撥付及收回實施管理,確保募集資金嚴格按照發行文件中約定的用途使用,做到全流程可追蹤。2.3.2 在不影響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經公司董事會或內設有權機構批準,發行人可將綠色債券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投資于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產品,如國債、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地方政府債等,單次投資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2.3.3 若出現募集資金用途變更,變更后募集資金仍應在2.1條所列的綠色項目范疇內使用。2.4 存續期信息披露綠色債券在存續期應持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披露要求包括但不限于:2.4.1 發行人或資金監管機構應當及時記錄、保存和更新募集資金的使用信息,直至募集資金全部投放完畢,并在發生重大事項時及時進行更新。發行人應每年在定期報告或專項報告中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內容包括募集資金整體使用情況、綠色項目進展情況、預期或實際環境效益等,并對所披露內容進行詳細的分析與展示。相關工作底稿及材料應當在債券存續期屆滿后繼續保存至少兩年。2.4.2 鼓勵發行人按半年或按季度對綠色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披露,半年或季度報告可重點說明報告期內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并對期末投放項目余額及數量進行簡要分析。2.4.3 鼓勵發行人定期向市場披露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出具的存續期評估認證報告,對綠色債券支持的綠色項目進展及其實際或預期環境效益等實施持續跟蹤評估認證。三、適用范圍及釋義3.1 本《原則》適用于發行人在中國境內發行的綠色債券,發行人應獨立承擔所發行債券的相應責任,履行相關承諾。3.2 本《原則》由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負責解釋。?綠色債券品種綠色債券包括以下品種,根據市場發展變化可能出現其他綠色債券品種,將于每次《原則》更新時一并納入。1. 普通綠色債券符合本《原則》要求,專項用于支持符合規定條件的綠色項目,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并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普通綠色債券還包含兩個子品種:(1)藍色債券符合本《原則》要求,募集資金投向可持續型海洋經濟領域,促進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用于支持海洋保護和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相關項目的有價證券。(2)碳中和債符合本《原則》要求,募集資金專項用于具有碳減排效益的綠色項目,通過專項產品持續引導資金流向綠色低碳循環領域,助力實現碳中和愿景的有價證券。2.碳收益綠色債券(環境權益相關的綠色債券)符合本《原則》要求,募集資金投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綠色項目,債券條款與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等各類資源環境權益相掛鉤的有價證券。例如產品定價按照固定利率加浮動利率確定,浮動利率掛鉤所投碳資產相關收益。3.綠色項目收益債券符合本《原則》要求,募集資金用于綠色項目建設且以綠色項目產生的經營性現金流為主要償債來源的有價證券。4.綠色資產支持證券符合本《原則》要求,募集資金用于綠色項目或以綠色項目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收益支持的結構化融資工具。
來源: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