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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能源監管辦出臺《甘肅富余新能源電力電量跨省跨區增量現貨交易規則(試行)》

來源:網絡 上傳:本站 時間:2017-06-20 閱讀:次

  甘肅能源監管辦出臺《甘肅富余新能源電力電量跨省跨區增量現貨交易規則(試行)》

  為全面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促進甘肅省新能源富余發電能力跨省、跨區消納,依據《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跨區域省間可再生能源增量現貨交易試點工作的復函》,甘肅能源監管辦精密籌劃、迅速行動,緊密結合甘肅電網實際情況,多次與電網調度機構探討研究,廣泛征求有關政府部門、市場主體意見后,組織制定了《甘肅富余新能源電力電量跨省跨區增量現貨交易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

  規則共十章五十九條,重點明確了新能源富余發電能力界定原則、市場成員組成及權利義務、日前日內交易組織流程、交易執行及偏差調整、合同管理、交易結算、信息披露等內容。

  規則充分考慮了甘肅省新能源電力電量嚴重富余的實際情況,發掘跨區域省間通道消納能力,利用增量現貨交易最大限度消納省內新能源,有效緩解了甘肅省棄風棄光問題。截至2017年5月,甘肅省跨省區新能源增量現貨交易送出電量8.4億千瓦時。

  《甘肅富余新能源電力電量跨省跨區增量現貨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有效促進我省新能源富余發電能力跨省、跨區消納,依據《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跨區域省間可再生能源增量現貨交易試點工作的復函》(國能監管〔2017〕49號),結合甘肅電網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新能源跨省跨區增量現貨交易是指新能源在有富余發電能力的情況下,通過跨省跨區輸電通道,買方(受端電網企業、電力用戶、售電企業)與賣方(甘肅省內風電、光伏發電企業)通過跨省跨區增量現貨交易系統開展的增量現貨交易。

  第三條堅持市場化導向,采用市場主體自愿參與、自主報價、集中競價的方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市場運作規范透明。

  第四條 本細則中所指的新能源富余發電能力界定原則如下:當某一時刻省內考慮斷面安全約束的新能源日前預計劃曲線小于新能源消納空間發電曲線時,則確定該時刻新能源可全額消納,并按照新能源申報曲線全額納入日前電力平衡。當某一時刻省內考慮斷面安全約束的新能源日前預計劃曲線大于新能源消納空間發電曲線時,則確定該時刻新能源有富余發電能力,將新能源消納空間曲線納入日前電力平衡,新能源電站富余發電能力曲線為新能源電站申報發電預計劃曲線與省調下發的新能源消納發電曲線之差。

  第五條 富余新能源跨省區現貨市場交易分為日前現貨市場交易和日內現貨市場交易。

  第二章 市場成員管理

  第六條 新能源增量現貨市場主體包括:

  (一)賣方:甘肅省內風電和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

  (二)輸電方: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

  (三)買方:受端電網大用戶、售電公司,初期受端省電網企業可以代理。

  第七條 市場主體權利義務

  (一)發電企業權利義務

  1.按規則生產電能,執行政府計劃電量合同; 2.按照富余發電能力,參與跨省區現貨市場,簽訂和履行電力交易合同; 3.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4.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二)電網企業權利義務

  1.按規則傳輸和配送電能,保障跨省區輸電通道等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2.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作為輸電方簽訂交易合同并嚴格履行; 3.保障電力系統統一調度,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電力交易平臺; 4.向市場主體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收費等各類供電服務; 5.負責電費結算; 6.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7.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第八條 買方權力和義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甘肅電力調度控制中心(以下簡稱省調)職責(一)負責組織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報價;(二)負責省內電網安全校核和合同簽訂;(三)負責跨省區現貨市場交易結果在發電側的執行;(四)負責向省級電力交易機構提供交易結果、執行情況等結算所需信息。

  第十條 甘肅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職責(一)負責市場主體注冊;(二)負責現貨電力交易結算業務;(三)負責跨省區交易相關的市場服務等工作。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準入條件已在電力交易機構完成市場注冊手續,具體以交易公告發布的可參與交易主體名單或范圍為準。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注冊(一)市場主體須在甘肅電力交易中心的交易平臺上進行注冊。(二)市場主體注冊流程及時限要求按照國家有關市場主體準入、退出管理辦法執行。(三)已注冊的市場主體,其注冊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在3 個工作日內,向受理其注冊的電力交易機構書面報送信息變更情況以及變更后的注冊信息。(四)市場主體資格注銷后,停止其在跨省區現貨市場中的所有交易活動。

  第十三條 甘肅能源監管辦對新能源跨省跨區增量現貨交易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章 日前交易組織

  第十四條 新能源電站年度發電計劃應包括政府下達的省內保障性收購電量(以下簡稱基數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

  第十五條 新能源電站月度電量計劃應在全省電力電量平衡確定的新能源最大消納空間基礎上進行編制。每個新能源電站月度電量計劃為當月市場電量計劃與省內基數電量計劃之和。月度基數電量計劃按照年度基數電量滾動調整分解至各月,第一個月新能源電站基數電量按照平均基數小時數確定,按照基數電量優先的原則,以后每月按照各新能源電站累計完成基數小時進度相當的原則,優先安排基數發電計劃。

  第十六條 新能源電站日前計劃編制流程

  (一)新能源電站負責向甘肅省調上報次日新能源發電能力預測。

  (二)甘肅省調依據新能源發電能力預測結果開展安全校核、計劃編制與執行。安全校核包括斷面約束校核與消納能力校核。甘肅省調對新能源電站上報的發電能力預測數據按照輸電斷面匯總后逐級進行斷面安全校核。若斷面校核未通過,按照斷面約束時間段、申報發電能力等比例削減斷面內新能源電站發電計劃。每月第一日,按照受約束電站月度計劃電量比例分配該點發電出力,每月第二日及以后按照月度計劃剩余電量的比例分配。若電站申報出力小于系統分配出力,則取電站申報出力為計劃值;若電站申報出力大于系統分配出力,取系統分配出力為計劃值。剩余發電空間由其他有發電能力的電站按照月度剩余電量計劃及發電能力進行分配。消納能力校核指新能源電站通過斷面校核后,將新能源發電計劃納入考慮電網聯絡線計劃的全省電力平衡進行校核,當全省常規能源調峰能力用盡后,新能源接納空間小于新能源發電空間時,按照斷面約束校核方法得出新能源發電計劃值。

  (三)甘肅省調安全校核后編制并下發新能源電站日前預計劃、校核結果、斷面裕度等相關信息。

  (四)新能源電站依據調度發布的信息申報現貨市場交易電力曲線及參與次日平衡意愿。因斷面約束消減電力的時段不允許申報現貨交易。因消納能力消減電力的時段可申報現貨交易。申報現貨交易電力與日前預計劃電力之和不得大于上報的次日發電能力。

  (五)甘肅省調匯總現貨交易申報情況,按“低價優先”的原則進行斷面約束校核,結果上報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以下簡稱國調)現貨交易平臺。

  (六)出清原則省調依據國調發布的現貨交易結果將成交電力分解至各新能源電站。 1.若國調中心出清的電力曲線等于新能源電站申報現貨交易曲線時,則以新能源電站申報現貨交易曲線為出清現貨交易曲線。 2.若國調中心出清的電力曲線小于新能源電站申報現貨交易曲線時,按“低價優先”的原則分配,申報相同電價的新能源電站按申報電力占比分配。(七)新能源日前終計劃為日前預計劃疊加現貨成交電力。

  第十七條 新能源電站日前發電計劃編制時間節點

  (一)日前市場按日組織,僅在工作日開市,每個工作日組織次日 96 個時段(00:15~24:00,15 分鐘為一個時段)的日前交易。節假日前一工作日,可集中組織節日期間的多日交易。(二)工作日 08:00 前,各新能源電站向甘肅省調上報次日新能源預計發電能力(15 分鐘為一個時段、電力的最小單位為 1 兆瓦)。(三)工作日 10:30 前,甘肅省調下發各新能源電站日前預計劃曲線,發布以下信息: 1.次日跨區、跨省通道可增加輸電能力; 2.斷面安全校核情況;3.調峰能力校核情況; 4.斷面安全裕度等。(四)工作日11:00 前,新能源電站完成日前現貨市場報價(15 分鐘為一個時段、電力的最小單位為 1 兆瓦、電價的最小單位為10元/兆瓦時)。(五)工作日11:30 前,甘肅省調將安全校核后的現貨申報結果上報國調。(六)工作日 15:00 前,國調發布出清結果,并依據出清結果調整省間聯絡線計劃。(七)工作日 16:30 前,甘肅省調公布省內各新能源電站交易出清結果及新能源日前終計劃。

  第四章 日內交易組織

  第十八條 如日內新能源電站實際發電能力超預期較大,其相對于日前計劃的增量部分,可申報日內現貨交易。

  第十九條 日內市場每日開市, 組織可再生能源日內增量交易,全天按照( 0:15~8:00、8:15~12:00、12:15~16:00、 16:15~20:00、20:15~24:00 五個交易段(15 分鐘為一個時段)組織。

  第二十條 前一日17:00 前,發電企業申報次日日內市場競標價格(單一價格),用于次日日內市場競價。市場初期采用日前出清電價,如前日無出清價可進行一次性報價。

  第二十一條 日內交易市場組織:(一)T-150 分鐘前(交易時段起始時刻為 T,下同),發電企業根據自身資源狀況結合下發的日前終計劃曲線,申報交易時段內的交易意愿電力曲線。(二)T-120 分鐘前,省調匯總全省新能源發電企業申報交易電力曲線,根據安全校核結果,向國調申報。(三)T-50 分鐘前,省調依據國調發布的日內現貨交易結果將成交電力分解至各新能源電站。(四)T-30 分鐘前,省調公布日內交易出清結果。

  第五章 交易執行與偏差調整

  第二十二條 實時調度時將15分鐘計劃曲線按照斜率分解為5分鐘計劃曲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為平衡新能源預測偏差,建立平衡偏差調整機制。參與電力平衡調整的新能源電站按照其申報剩余發電能力比例統一開展電力平衡偏差調整調度。

  第二十四條 參與現貨交易的新能源電廠按日內終計劃組織生產。偏差部分由參與平衡調整的新能源電廠優先替發。

  第二十五條 參與平衡調整的新能源電站替發電量按現貨成交價格進行結算,不影響該電站基數電量及市場電量。

  第二十六條 如出現以下特殊情況,調度有權修改日內終計劃,并按調整后計劃執行。(一)省內電網輸電通道受阻時,省調應等比例調整送出受阻電站的基數電量計劃,優先調用非受阻地區新能源電站進行補充。(二)跨區通道受阻,國調調減跨區通道日前交易量時,省調應結合電網運行情況,等比例調減新能源現貨交易量。(三)通道受阻嚴重,通過電網調節手段仍無法緩解時,可申請國調中止跨省區現貨市場交易。

  第二十七條 當新能源電站連續兩日實際發電出力與發電計劃偏差的絕對值大于規定值(風電25%、光伏15%)時,可終止其現貨交易權利2天,每增加5個百分點,相應增加一天。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條 通過資格審查的新能源電站必須在現貨市場交易平臺完成注冊,在系統中簽訂電子承諾書。

  第二十九條 電子承諾書內容包括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不可抗力、爭議解決、調整和違約、特別約定等。

  第三十條 跨省區現貨市場交易合同以市場主體在報價前簽訂的電子承諾書和包含交易結果的電子交易單為依據, 不再簽訂紙質合同。

  第三十一條 調度機構以簽訂的電子承諾書和電子交易單提供給交易機構,作為交易結算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電子交易單內容包括:交易主體、交易時間、交易電量、交易電力、交易價格、輸電通道、輸電價格、交易計量等交易信息。

  第三十三條 參與現貨市場的買賣雙方必須辦理經過國家認可的數字證書,并在數字證書中包含經過掃描的合同專用章圖片文件,對電子交易單進行加密處理。

  第三十四條 電子承諾書簽訂后,應全面履行,內容不得變更,合同不得解除。

  第三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市場交易結果不能正常執行的, 相關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變更或電力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售電方或購電方不能完成合同義務,各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盡快協商解決。

  第三十六條 以下事項屬于不可抗力,免于承擔違約責任:(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卷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臺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二)因電網安全約束、重大檢修計劃調整、電網和外送電站出現重大設備事故造成的少送、少受、少輸電量, 免除違約責任。

  第七章 交易結算

  第三十七條 新能源電站參與現貨市場以交易單元為主體,當條件不滿足時,結算可按裝機容量比將交易電量分攤至各交易單元。

  第三十八條 跨省區現貨市場結算采用日清月結,調度機構負責向交易機構提供現貨交易執行結果信息。

  第三十九條 現貨交易結算采用電能量采集系統(TMR表計) 15分鐘的電量數據,每15分鐘為一個核算周期,統計現貨交易完成情況。

  第四十條 現貨交易優先于其他市場電量結算,現貨交易結算中采用“先日內、后日前”原則進行結算。

  第四十一條 當參與現貨交易的新能源電站的實際發電電量大于日內終計劃時,現貨交易按現貨成交結果結算。

  第四十二條 當參與現貨交易的新能源電站的實際發電電量小于日內終計劃,且偏差的絕對值小于規定值(風電25%,光伏15%)時,其高出自身日前預計劃的部分視為現貨交易電量,按照現貨中標電價結算。未完成部分由參與平衡的新能源電廠按超出其日內終計劃的發電量比例分配。若參與次日平衡的新能源電場超發電量無法平衡偏差,由未完成現貨交易電量的新能源電站的基數電量進行補充,基數電量滾動調整。

  第四十三條 當參與現貨交易的新能源電站的實際發電出力小于日內終計劃,且偏差的絕對值大于規定值(風電25%,光伏15%)時,其偏差在規定值(風電25%,光伏15%)以內部分由參與次日平衡的新能源電廠按超出其日內終計劃的發電量比例分配。偏差在規定值(風電25%,光伏15%)以外部分以該廠基數電量補充,基數電量不予追補。

  第八章 信息發布

  第四十四條 按照信息保密要求和公開范圍,現貨交易系統上的市場信息可以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換信息四大類:

  (一) 公眾信息指電力監管機構批準下達后,通過現貨交易系統向社會公眾公布的信息,例如各類交易適用的法律、法規、電力行業規程、管理規定、電力交易工作流程等;

  (二) 公開信息指所有市場主體均可獲得的信息,例如跨區跨省輸電價格、跨區跨省輸電線損率、交易限價等。 應保證市場主體可以在規定時間范圍內無歧視地獲得各類公開信息;

  (三)私有信息指只有特定的市場主體及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才可獲得的信息,例如發電機組的機組特性參數、各市場主體的各類交易的成交電量及成交價格、各市場主體的申報電量和申報價格、結算信息等。 應采取必要措施來保證市場主體可以按時獲得私有信息,并保證市場范圍內私有信息的保密性;

  (四)交換信息是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之間為維持電力系統正常運行和電力市場正常運轉所交換的信息。 只有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有權獲得交換信息。按照信息的內容和主要用途,現貨交易系統上的市場信息可分為交易信息和市場運營信息兩大類。交易信息是指電力交易產生的信息,包括向市場主體發布的交易組織信息、交易結果信息、交易執行信息等信息。交易信息以私有信息和交換信息為主。市場運營信息是指按照市場運營規則,定期向市場主體發布的相關市場信息。市場運營信息以公眾和公開信息為主。

  第四十五條 現貨交易信息通過現貨交易平臺向電站發布,各新能源電站有權查看本場信息。

  第四十六條 市場主體應配合提供市場運營所必須的信息或參數。

  第四十七條 為保證市場主體的信息安全,市場主體應按照各自的訪問權限對市場運營信息進行訪問,對于超出授權范圍的訪問需要經過電力交易機構的審核批準后才可進行。

  第四十八條 私有信息具有保密性,未經甘肅能源監管辦批準,市場主體和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不得向其他市場主體透露私有信息。

  第四十九條 電力交易、調度機構不得向其他市場主體透露交換信息。

  第五十條 泄密事件涉及權益當事人的,該當事人可向電力監管機構提出對泄密責任人的申訴。

  第五十一條 以下屬于例外情況:(一)應司法、仲裁機構要求透露、使用或者復制該信息時;(二)應法律、爭議解決程序、仲裁程序要求使用或復制該信息時。

  第九章 市場干預和中止

  第五十二條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根據事件影響范圍和嚴重程度,省調可在征得甘肅能源監管辦同意后申請國調對跨省區現貨市場進行干預。(一)系統發生故障,電網輸變電線路或電網發生故障;(二)系統調頻、調峰容量及無功容量無法滿足安全穩定運行要求;(三)現貨交易系統發生故障,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第五十三條 對電力市場進行干預時,應及時通知市場主體和相關調度機構。

  第五十四條 市場干預期間,省調應詳細記錄干預的起因、起止時間、范圍、對象、手段和后果等,并報甘肅能源監管辦備案。

  第五十五條 可根據情況選擇如下干預方式:(一) 暫停市場交易;(二) 調整交易結果;(三) 其他干預手段。

  第五十六條 甘肅能源監管辦可根據《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等文件,做出中止或恢復省內新能源增量現貨市場決定。

  第五十七條 市場中止期間,各市場主體應嚴格執行調度指令和調度計劃。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由甘肅能源監管辦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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