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聽取了省人民政府關于《甘肅省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條例(修訂草案)》嚴格按照上位法規定的內容,增加了7類禁止性活動,形成了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10項禁止性活動。
祁連山是我國西部重要生態安全屏障,生態區位極其重要。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屬于國家級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其總面積為1987200萬公頃,其中核心區面積504067.3公頃,緩沖區面積387371.4公頃,試驗區面積1095761.3公里。
《條例(修訂草案)》共三十一條。嚴格按照上位法規定增加了7類禁止性活動,包括禁止任何人進入保護區的核心區;禁止在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等,并將原《條例》第十條“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狩獵、墾荒、燒荒等活動”修改為“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挖沙等活動”,使規定的禁止性活動與上位法規定完全一致。
《條例(修訂草案)》還刪除了不符合上位法或國家政策規定的條款,刪除了在緩沖區“可以從事拍攝影片”、在試驗區可進行“地質勘測、多種經營活動”等不符合上位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的內容。對表述不準確的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明確了保護區管理局的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處罰依據。
《條例(修訂草案)》提出:禁止在保護區內獵捕、獵殺和收購、販運野生動物。禁止在保護區散放、野放從區外引種的野生動物。做好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工作,禁止放火燒荒。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為保護區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間,嚴禁野外用火;確需用火的,須經保護站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