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 運輸技術規范》(HJ2025-2012)中7.1條款“承擔危險廢物運輸的單位應獲得交通運輸部門頒發的危險貨物運輸資質”,這里面的“危險廢物”和“危險貨物”到底是都指什么呢,又有什么關系呢,聯想到對“危險物品”“危險化學品”,這些危險“東西”又各有什么不同呢,編者搜集相關資料并整理成文,希望與大家一起分享與交流。
壹
我國法律下存在“危險品”、“危險物品”、“危險化學品”、“化學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危險品”、“危險貨物”、“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危險廢物”、“電子廢物”等多個概念(以下統稱為“危險品”)。廣義來說,并不存在統一的“危險品”的定義。
貳
生產環節主要監管“危險化學品”,儲存環節主要監管“危險化學品”,運輸環節主要監管“危險貨物”,處置環節則主要監管“危險廢物”。各環節均有不同的危險品名錄管理。
在儲存環節,“危險物品”,根據《安全生產法》,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其中,“危險化學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而《危險化學品名錄》是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號公布的,側重于生產、儲存、使用、經營。
“危險貨物”的定義為“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險貨物”,參照《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12),此表是由交通部提出并組織修訂發布的,主要列入了運輸過程中最常見的危險貨物。
關于危險廢物,環保部聯合國家發改委、公安部修訂發布了新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列入危廢名錄:
(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叁
新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將具有危險特性的危險化學品全部納入。具體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目錄采用了國家安監總局等10個部門發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
危險廢物種類標識
下表列舉了危險品相關的監管部門、職能,及其適用的危險品名錄:
總結
以上可以了解到,“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危險廢物”中的產品有交叉,但沒有必然因果關系,廢棄的危險化學品屬于危險廢物,危險貨物的范圍中有危險化學品,但不全是危險化學品;有些貨物不屬于危險化學品,但屬于危險貨物。比如,香水是“危險貨物”但不是“危險化學品”。判定某產品是否屬于危險品時,必須結合其所在的環節,比照相應名錄判斷。